各区县(自治县)卫生计生委、北部新区社会发展局、万盛经开区卫生计生局,各委属(代管)单位,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计生委等8部委《关于印发做好常用低价药品供应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卫药政发〔2014〕14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常用低价药品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药政发〔2014〕36号)等精神,根据市政府审批同意的低价药挂网方案,我委研究制定了《重庆市常用低价药品挂网采购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5年3月28日
重庆市常用低价药品挂网采购实施细则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等8部委《关于印发做好常用低价药品供应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卫药政发〔2014〕14号)等文件要求及市政府审批同意的低价药挂网方案,为做好常用低价药品供应保障工作,建立市场化竞争机制,促进常用低价药品价格趋于合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挂网采购范围
《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范围低价药品清单》和《重庆市物价局定价范围低价药品清单》内的药品(以下统称常用低价药品)。
二、挂网采购方式
(一)常用低价药品按照在日均费用标准内(西药≤3元,中成药≤5元),由生产企业在重庆药品交易所自主报价(报价包含药品配送费率)挂网。
(二)药交所根据相关产品全国各省(市、自治区)实际购销数据,设置相关产品的参考价范围(低价~高价)、企业申报价所对应的日均费用以及相关产品近一年期在药交所的实时成交均价等信息。药交所同时要提供挂牌药品近三个月的供货率、卖方企业挂牌产品的整体供应率、药店零售价等信息,供医疗机构采购时参考。
(三)医疗机构根据相关信息,与生产企业进行议价交易。
三、建立低价药重点监控机制
药交所按照《重庆市物价局关于改进低价药品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渝价〔2014〕180号)有关要求,每个季度定期向市物价局报送低价药的实际交易价格及数量等情况。
同通用名、同剂型项下,企业报价所对应的日均费用高于所有企业报价日均费用均值30%的产品,列入《低价药重点监控目录》,药交所进行标识,统一按照《重庆市公立医疗机构重点药品采购监管办法》的相关条款进行管理,并纳入市物价部门价格重点监测范围,医疗机构要严格控制这部分药品的采购量。
四、合同管理
(一)各级医疗机构(联合体)根据药交所挂牌低价药品的供应情况、日均费用情况等信息,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选择价格合理的品种签订购销合同,合同期限原则上不少于1年。
(二)企业报价的调整时限:在有效合同期限内,企业不得随意撤牌或调高报价,但可以根据市场供应情况,调低报价。企业新报价低于合同成交价格的,合同成交价自动更新为企业最新报价。无有效合同时,企业可根据市场供应情况,撤牌或调整报价。药交所按照重点监控机制随时调整产品目录属性。
(三)医疗机构签订合同时,相关产品不属于《低价药重点监控目录》,但后来由于同通用名、同剂型项下各企业报价的变化,相关产品进入了《低价药重点监控目录》的,系统将对医疗机构进行提示,医疗机构可以选择单方终止合同,也可以继续执行合同至合同期结束。合同期结束后,相关品规按照《低价药重点监控目录》的要求执行。
五、供应保障及监督管理
建立常用低价药品供应保障不良记录和市场清退制度:
(一)合同的响应要求:药交所挂牌常用低价药品,生产企业应在72小时内对医疗机构或联合体发起的议价或者合同进行响应(同意或拒绝)。医疗机构或联合体按照企业挂牌价直接签订合同时,企业不得拒绝签订合同或供应。超过72小时未响应医疗机构(联合体)发起的议价或合同,或拒绝以企业挂牌价签订合同的,一经投诉核实,每发生1次,相关产品记录“不良记录”1次,一年内累计被记录“不良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