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次的,将由药交所撤销相关品规的挂牌,两年内不得重新挂牌,医疗机构两年内不得采购。
(二)配送供应要求:常用低价药品企业在药交所报价挂牌后,必须保障临床供应。药品配送企业应按照药交所各项配送管理规定,及时响应和送达药品,不得拒绝配送签订有购销合同的订单。未按规定时限送达药品或拒绝配送有合同的订单,一经投诉核实,由药交所按照“生产企业是药品供应保障的第一责任人”的原则,暂停相关品规的挂牌,生产企业有异议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提供相应说明及证明材料,明确未配送到位的责任权属问题,未在规定时限内明确的,将视为生产企业责任。属于生产企业责任的,每发生一次,相关产品记录“不良记录”1次,一年内累计被记录“不良记录”3次的,将由药交所撤销相关品规的挂牌,两年内不得重新挂牌,医疗机构两年内不得采购。属于配送企业责任的,每发生1次,配送企业将记录“不良记录”1次,一年内同一配送片区(按照药交所配送片区的划分原则)累计被记录“不良记录”3次的,相应配送企业两年内不得参与该片区所有药品的配送。
(三)生产企业应根据药品的实际生产成本及合理利润情况,合理报价,不得恶意压低价格或抬高价格。因恶意压低价格挂牌后不能及时足量供应的,将按照上述各项管理规定进行处理。相关产品被撤销挂牌或暂停挂牌后,企业报价失效,药交所按照重点监控机制随时调整其他产品目录属性。
(四)生产企业挂牌常用低价药品,发生质量问题的:
1.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质量公告为准,每发生1次,相关产品记录“不良记录”1次,一年内累计被记录“不良记录”3次的,将由药交所撤销相关品规的挂牌,两年内不得重新挂牌,医疗机构两年内不得采购。
2.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相关品规有其他处理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
(五)生产企业报价挂牌常用低价药品后,在合同执行期限内,原则上不得撤销挂牌。确因新版GMP改造等客观情况导致无法供应需要撤销挂牌的,企业须递交相关证明材料。无法提供有效证明材料要求撤销挂牌的,每发生一次,生产企业将记录“不良记录”1次,一年内累计被记录“不良记录”3次的,将由药交所取消相关企业的会员资格,医疗机构两年内不得采购相关企业的药品。
(六)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联合体)应在药交所平台公开公正、阳光透明的合理选购药品,参考挂牌产品相关信息,切实以老百姓的利益为出发点,积极与生产企业议价交易。
六、其他要求
(一)常用低价药参考价的数据采集,按照各省市低价药政策实施后相关数据进行实时采集更新。同厂牌同通用名同剂型项下,无数据规格的按照有数据规格差比提供参考价范围。药店零售价主要以投诉渠道为准,提供一年期内的药店售价供医疗机构参考。
(二)常用低价药日均用药量计算方式,按照国家发改委日均用药量计算指导原则实施。未明确具体使用计量单位的剂型,例如软膏剂、滴眼剂等,暂不计算日均用药量,其通用名、剂型属于低价药清单目录的,全部纳入常用低价药管理。
(三)常用低价药挂网工作,将按照国家常用低价药(化学药)、国家常用低价药(中成药)、重庆市常用低价药(化学药)、重庆市常用低价药(中成药)的顺序,分批次进行,具体分批时限,以药交所网站公告为准。
(四)低价药挂网政策实施后,原来签订的采购合同仍然在有效期内的,企业报价低于原合同约定成交价的,合同成交价自动更新为企业报价;企业报价高于原合同成交价的,买卖双方经协商可继续执行原合同,也可议定新的成交价,重新签订合同。
(五)该细则中相关规定,适用于我市常用低价药品交易。细则中未明确事项,按照药交所药品交易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该细则实施后,相关规定与药交所原药品交易相关规则不一致的,以该细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