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时候梳理一下有关医疗卫生管制的那些潜规则了,尤其是市场准入方面的。
最近国务院办公厅再出台政策,鼓励社会办医。(《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国办发[2015]45号。)不仅社会办医,整个非公经济领域,类似政策文件不可谓少,优惠措施不可谓不细,却效果欠佳。原因何在?正式的政策文件之外,也许该关注一下政府管制中的“潜规则”。这些潜规则构成了玻璃门,将社会力量挡在门外。
比如这次文件明确规定:区域卫生规划必须对社会公开。许多人可能才明白,原来区域卫生规划以前是不公开的啊!正常逻辑在这里不够用了。按说,制订区域卫生规划,政策初衷不就是行政力量调节资源配置、避免“盲目”、“重复”的社会投资吗?当然要公开咯。可是你翻翻以前的政策文件,找不到一个条文说这规划该公开、当然也找不到一个条文说这规划不应公开。不公开就成了一条“潜规则”,可堪“利器”。申请者辛辛苦苦做了许多前期工作,选好址、乃至租好房,买好设备,准备申请办医疗机构了,突然告诉你:“不符合规划”。然后,就没有然后了。
好吧,今天我们来梳理梳理,医疗卫生管制还有哪些潜规则,尤其是市场准入方面。
“受理”
这次国办发文件说,“进一步明确并缩短审批时限”。这是怎么回事啊?
1994年,国务院颁布《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怎么准入,看这个法规。主要是两步走。第一步,必须取得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的设置医疗机构审批书。为此,必须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等等。第二步,执业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为此,必须有适合的场所、设备、技术人员,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此后非营利性、营利性医疗机构分别还要到民政、工商部门注册,营利性机构还要领税务登记证,且不说这些了,单看与卫生行政相关的前两步。)
这两步都有明确的时限: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设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答复;自受理执业登记申请之日起45日内审核,决定合格或不合格。按这规定,看上去,最长75日,就知道能不能领到准生证。法规很贴心啊!
可我们经常听到说,谁谁谁申请开个诊所或医院,申请了两三年,也没说行、也没说不行。这是怎么回事呢?问题在不起眼的两个字上:“受理”。注意,上述时限规定,都是说在“受理”之后,而不是收到资料齐全的申请书之后。你在咬文嚼字吧,这两者有区别吗?也许大领导在主导制定这个《条例》时,没觉得有啥区别,所以没有细抠字眼。可执行时,没说收到齐全资料就得受理啊!上官收到齐全资料,还是可以不予受理啊!你还没法告人家,因为没有任何政策文件规定“受理”的条件是什么。
文本比较可以帮我们看清楚,“受理”和“收齐申请资料”是不同的概念。我们看两个例子哈。一个是同属卫生法规的《执业医师法》,明文规定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准予注册”。第二个,我们看看怎么开银行哈。政府也严格管制银行业市场准入,可至少比开诊所规则明确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2003)第二十二条规定,如果你申请开银行,银监会应当“自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决定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这就确定了,六个月见“生死”。
执业地点
再来看看医生准入,“无辜”的《执业医师法》怎样被曲解为寻租工具。现在多点执业乃至自由执业,法律法规上的一大“障碍”是执业地点限制。可这障碍是怎么形成的?
1999年颁布的《执业医师法》,关于医生执业地点问题只有两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