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药品生产企业:
你们提交的关于药品变更产地的申请收悉。根据河南省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药品集中采购标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豫联席办〔2009〕5号)有关规定,经审核,十味益脾颗粒等13个中标药品品规产地变更申请有效,采购期间原企业应履行的一切责任和义务,均由变更后的企业承担。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13个中标药品品规产地变更对照表.doc
河南省医药采购服务中心
2015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