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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现实情况看,医师实现自由流动的限制还是很多的。再比如,如何对移动端保管的病历资料进行复制、封存?如何保证诊疗服务提供的是真实的专家本人?互联网的声明能否构成减轻或者免除责任的有效抗辩事由?这些问题都将是在网络医疗服务立法过程中需要解决的问题。
互联网医疗可通过案例完善不急立法
尽管还存在着以上这些问题,但很多业内人士对互联网医疗持积极支持态度。北京市第二医院医务科樊荣认为,互联网与医疗大数据是大势所趋,未来有巨大发展空间,宜疏不宜堵。但他同时指出,上级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应联合对互联网医疗出台相应的管理办法,明确其行为属性、人员属性、明确权责、规范管理、落实监管等,以便于在当下各种资本注入互联网与医疗大数据这块热区、无序竞争快速扩张的时候,相关互联网医疗公司能够准确地找到自己的定位与市场方向,如此才能更有利于互联网医疗做大做强。
那么,互联网医疗是否就此改变了医疗服务合同关系的本质呢?毋庸置疑,互联网已经大大突破了传统医患合同的时空范围。从空间上看,医疗服务不再局限于医院;从时间上看,也不再局限于医患面对面的即时性。
在上海市海上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晔看来,医生通过互联网提供医疗服务,无论是以咨询方式还是诊疗方式,都只是文字游戏而已。任何咨询、诊疗,都要符合医疗常规、规范,都要以患者的健康利益优先。他具体分析指出,医生通过互联网为患者提供远程服务,无论是咨询还是诊疗,都符合要约与承诺的基本要件。如,一个特定患者对有资格的网上医生提出看病的请求,这即是一个要约,而一个有资质的医生对特定患者的看病请求作出一个回复,即构成一个承诺,承诺完成双方即构成一个医疗服务合同,受合同法和相关医事法律的约束。任何一方违约,都可能承担违约责任。而如果在履行这一医疗服务合同过程中,造成了特定患者的人身损害,还可能构成侵权责任。
“如何提供服务,本质上是医生自己的执业权利,应由医生和患者在服务过程中,根据患者提供的疾病信息、医生的专业知识自行决定,他人无权干预。如果发生违约或侵权,依法处理就是。”刘晔认为,互联网下的医疗义务或诊疗规范的具体内容,与传统门诊、住院的医疗义务有何异同,需要在实践中通过案例一步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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