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应该在这种碰撞中找到一个平衡点——患者既可以从医药科技发展中获益,又不违法。这个平衡点是什么?
1、厘清“法”与“理”的区别所在。“法”重理性、严谨和广泛性。“理”则偏重感性、易变和局限性。实际上,在没有任何监管的情况下,代购抗癌药确实存在真假难辨、鱼龙混杂的问题。即使在印度当地购药,也难免会买到假药。
因此,该案例的司法介入,对加强药品销售监管,规范药品流通秩序,保障用药安全,维护患者身体健康是有积极意义的。处罚“帮病友购国外低价药”行为是无可厚非的。
2、“法”与“理”的融合。现实生活中常常会遇到合理不合法,合法不合理的棘手事例。“法”在规范社会人的日常杂事、政治和经济生活,必须体现刚性原则。但是,“法”也不应该违背基本的人情之常,这样才能做到法意贯通于人心,从而获得民众的支持和遵守。
所以执法者应该做到“法”与“理”的融合与贯通。就本案例而言,在确定违法的前提下,应该在处罚和量刑方面,融合没有造成社会危害的“理”,可以对当事人给予缓刑或免予刑事处理。
另一方面,对社会活动出现的新问题,相关法律也应该及时作出修订和解释。
3、尽快调整相关政策,满足患者需要。
一是,应该解决国家进口药品的虚高定价问题,将进口药品虚高的价格降下来,让国民能用得起药;
二是,对于一些严重疾病用药,我国是否也启动“强制许可制度”,如印度一样把进口药变为国产药,使需要的患者买得起药;
三是,国家已经有了大病统筹、大病医保,能否将这些价格高的药品纳入医保目录,惠及国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