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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我国药品注册制度改革的突破口

20158月,国务院印发《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44号)揭开了深化我国药品监管制度改革的大幕。此轮改革的目的不仅在于解决审评审批积压、申报资料质量不高、仿制药质量不高等实际问题,更在于建立一个科学、有效和完善的药品监管体制。在这一监管体制中,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可谓其重要支柱之一。

此后,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授权国务院在北京、天津、河北、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四川十个省、直辖市开展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允许药品研发机构和科研人员取得药品批准文号,对药品质量承担相应责任。”经深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国务院于201666日正式发布《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方案》(国办发〔201641号,以下简称《方案》)。这意味着,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作为深化药品监管体制改革的重头戏业已登台。通过试点,它将进一步在实践中验证其科学性和可行性,并将成为正在酝酿修订的《药品管理法》的核心制度之一,进而在我国药品领域全面推广实施。我国药品注册制度将形成以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为中心的新制度。

一、改革现行药品注册制度对我国药品行业发展的制约

药品是关乎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不可或缺的特殊商品。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群众对于药品安全性和有效性的期待不断提高。老百姓在盼望用上“放心药”的同时,也在期待着有更多“好药”进入市场。

与欧、美、日等药品产业发达国家和地区不同,在我国现行药品注册制度是上市许可与生产许可“捆绑制”的管理模式,也就是说,药品上市许可(药品批准文号)只颁发给具有《药品生产许可证》的生产企业,药品研发机构、科研人员则不具备独立获取药品上市许可的资质。这种“捆绑制”的制度设计,自上世纪80年代以来是惟一的上市许可模式。在市场经济秩序尚未建立、社会研发创新能力有限、企业以仿制药生产为主的情况下,以药品生产为基础进行注册和监管尚有其一定的合理性。但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医药产业创新研发能力不断发展,人民群众对安全、有效和可及药品的需求不断增长的情况下,这种“捆绑制”注册管理的弊端日益凸显,已成为制约我国药品行业进一步发展的因素之一。

首先,药品研发动力不足。由于上市许可和生产许可捆绑在一起,为把研发成果转化为可使用的医药产品,研发者或投资建厂,从而导致成本增大,无力再从事其他新药研究;或追求短期利益,进行技术转让,从而不再关心药品的进一步改进和完善;甚至还有一些研发者采用“暗箱操作”的手法私下多次转让、分段转让或“重复研发”,导致药品研发低水平重复和创新乏力等一系列问题。

其次,行业资源配置效率低下。生产企业为追求市场效益,不断扩大药剂生产的品种或建设新的生产线,从而造成药品生产重复建设和生产设备闲置率过高的虚假“繁荣”;更有少数企业以剂型、包装、规格等不同为由重复申报批准文号,造成上市许可泛滥和空置,影响我国制药行业的良性有序发展和创新。

再次,相关主体权责不清。现行许可制度并未清晰界定药品生产者、经营者和医疗机构等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导致其各管一段,没有对药品质量在其整个生命周期始终负担全责的主体,既使得患者权益得不到有效的法律保障,又无法保障药品质量在其整个生命周期中的系统监控。尤其是现行制度没有明确规定研发者的法律责任,导致研发者以技术转让为由将质量责任转移至生产企业,从而使药品质量无法自始至终地得到一致性保障,更无法有效地形成上市后药品不良反应的监控和改进。

最后,政府行政资源浪费。“捆绑”监管虽然曾经起到了严格监管的作用,但由于该制度内在的不足,导致监管部门把大量资源浪费在低水平重复申报的审评审批上,无法形成有效的药品全生命周期的监管,无力推动药品产业创新,也难以建立科学、有效的药品监管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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