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文章共2350字,分2页,当前第2页,快速翻页: |
(一)高度重视。建立药品配送关系,签订药品购销合同,是药品集中采购的重要环节,相关企业应高度重视,严格遵照规定进行操作,建立稳定、有效的药品配送关系,切实保证我省医疗机构临床用药需求。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各地如出现特殊情况,应及时反馈至吉林省医药采购服务中心。
(二)全省覆盖。所有中标企业必须保证其中标产品在全省范围内实现全覆盖,即所有中标药品必须在72个配送区域建立稳定的配送关系,不得选择性配送。否则,将禁止本企业所有中标药品的网上采购资格。
(三)动态调整。根据《实施方案》的要求,对采购周期内,中标药品的价格进行动态调整。同时,在中标结果执行后,我省将对中标药品的中标价格实行价格监测联动。
(四)诚信履约。中标企业(生产企业或进口代理商)是保证中标药品足量、及时供应的第一责任人,被委托的配送企业承担连带责任。各有关责任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响应各医疗机构采购订单需求,不论路程远近,数量多少等主观客观原因,均应一视同仁,保质保量及时配送到位。如违反我省药品集中采购规定和合同约定的,直接追究中标企业责任,并追究配送企业连带责任。
(五)不良记录管理。我省将建立不良记录管理制度,对不配送、选择配送、不按规定配送和供应不及时、供应质量不达标、擅自涨价(擅自变相涨价)、非中标药品替代中标药品、配送与需求不一致且不同意更换的,以及存在不正当竞争或出现商业贿赂等情况和行为,报吉林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工作办公室,按规定进行网上公示、通报直至取消中标、配送资格。
附件: 吉林附件1-6.zip
1、建立配送关系网上操作手册
2、吉林省基层医疗机构药品采购委托配送协议(模版)
3、吉林省非基层医疗机构药品采购委托配送协议(模版)
4、药品购销合同(基层模版)
5、药品购销合同(非基层参考模版)
6、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模版)
吉林省医药采购服务中心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