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满足临床药品使用需求,根据沪药事药品[2014]59号、沪药事药品[2014]66号、沪药事药品[2014]74号,现公布以下挂网采购药品最高零售价格,自2015年1月15日起执行。下期专刊将予以正式发布(下期专刊正式发布后,本通知即废止)。
上海市物价局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