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日,《深圳市诊所设置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正式实施,有效期为三年,该《标准》值得注意的两大地方:一是在全国首次突破诊所只能由医生本人申办的规定,不是医生也可办诊所;二是在诊疗科目上,也在全国首次突破诊所只能设置一个诊疗科目的规定,诊所诊疗科目可设置1至4个,这两大突破将吸引更多社会力量参与举办诊所。
不是医生也可以开诊所
《标准》明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均可申办诊所”,这与之前国家版规定中要求“诊所只能由执业五年以上的医师举办”的要求相比,放宽了对诊所举办人的要求,在全国首次突破诊所只能由医生本人申办的规1定,而伴随着这一改变,将为社会力量参与举办诊所提供政策支持。
对于诊所的功能定位,《标准》也首次进行了明确,即诊所是为患者提供门诊诊断和治疗的医疗机构,不设床位(产床),只提供易于诊断的常见病和多发病的诊疗服务。
投资金额不受限
除了准入门槛外,在诊疗科目上,该《标准》也进行了人性化处理,让政策更有弹性,在全国首次突破诊所只能设置一个诊疗科目的规定。以往,在国家《诊所基本标准》规定诊所只能设置1个诊疗科目,而达到5个或者5个以上诊疗科目,则属于“门诊部”概念。不过,在实际操作中,不是“1”就是“5”的指标,也导致了一些诊所实际工作中遇到两难的情况。而根据《标准》规定,深圳诊所诊疗科目可设置1至4个,解决了这个难题。
此外,对于诊所的注册资金,深圳的《标准》删除了国家标准中要求“注册资金到位”的规定,不定投资金额标准,为投资者“减负”。这一调整源于深圳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作为深圳利用特区立法优势出台的全国首部地方性医疗“基本法”,该《条例》已经取消了对社会办医疗机构投资金额的要求。
在场所要求上,《标准》也明确诊所“至少设有诊室、治疗室、处置室”,这也意味着,诸如化验室、药房等设施,可以通过第三方机构购买服务实现。
与此同时,《标准》还要求,只设1个诊疗科目的诊所,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每增加1个诊疗科目或者1台口腔综合治疗台,至少增加建筑面积20平方米。而对于口腔诊所来说,国家版《标准》有特别规定,“建筑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而深圳《标准》统一规定所有诊所均为“不少于40平方米”。
“这个规定主要是为了统一诊所的标准。虽然口腔诊所的最低要求增加了10平方米,但每增加1台口腔综合治疗台,深圳只要求至少增加建筑面积20平方米,比国家规定的25平方米要低。当诊所配置超过5台以上口腔综合治疗台时,便将低于国家标准的要求,相当于鼓励诊所的规模化发展。”深圳市卫计委医政处解释。
严进宽出:“1+8”机制加强监管
深圳市卫计委相关负责人表示,虽然标准为社会资源举办诊所提供了更充裕的条件,而针对诊所设置标准放宽、诊所数量增加的情况,将采取“宽进严管”措施,在具体工作上,深圳将建立“1+8”长效医疗监管机制,即严格准入制,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制、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制、医疗机构负责人约谈制、通报公示制、全面巡查制、校验现场审查制、退出机制、扶持引导机制。
在执法上,执法部门将全力推进“双随机+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其中“双随机”是指在监管过程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用动态随机执法避免“熟人”执法。
在建立医疗服务质量评估机制上,深圳也将引进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每年对诊所的医疗质量和服务满意度进行评估,并面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在监管中,深圳还将建立诚信和退出机制,将诊所及医师的不良执业行为记入其诚信档案,并建立黑名单制度,对违法违规严重的,依法予以吊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