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7号文与70号文相继发布,提出2015年内启动新一轮药品集中采购工作。2015年下半年开始,各地相继公布药品招标采购新一轮实施方案,招标采购药品的开标时间也基本统一集中在2015年的11月中下旬。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新一轮招采情况,小编梳理了截至发稿当日各省新一轮招标采购文件中的一些关键词以及各省目前的招标进展。
关键词1:谈判采购
7号文提出“分类采购”的采购模式,对不同药品品种、用药需求、药品市场的药物做了分类采购明示。其中提到“对部分专利药品、独家生产药品,建立公开透明、多方参与的价格谈判机制。谈判结果在国家药品供应保障综合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布,医院按谈判结果采购药品。”谈判采购成为此轮药品采购的一大亮点。
在已发布的各省的新一轮药品招标实施方案或征求稿中,明确提到“谈判采购”的省份有22个,均提到,“国家谈判的药品,按国家谈判的结果直接挂网采购”。而对于部分暂未列入国家谈判的专利和独家药品,部分省份也给了出各自的采购办法:
其中,四川、甘肃、湖北、内蒙古、黑龙江、江西等省市均响应7号文要求,积极探索省际间跨区域联合采购;
陕西省对于暂未列入国家谈判的专利和独家药品,根据企业申报和平台审核统计情况,将使用量较大的专利和独家药品纳入招标采购药品目录,以历史采购量为依据,探索按照量价挂钩、价格合理的原则进行谈判,议定入围价格,并与国家最新的谈判结果保持联动;
山西省对于国家及省级一时不能纳入谈判的药品,先采集同厂家同品规药品2010年以来全国最低中标价作为医疗机构采购价格并实行按季度动态联动,零差率销售,同时列为价格监测重点药品;
云南省则按照省采购平台2014年度药品采购总额按各类药品品规采购金额百分比排序,占比排序累计不低于80%,且采购金额1000万元以上的专利药品、独家品规,采取量价挂钩的方式谈判采购;
浙江省按照药品的实际采购价格由采购主体与药品生产企业按照“带量采购、以量换价、成交确认”的原则,通过谈判产生。而在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城市,允许以设区市为单位在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上自行采购。鼓励医疗卫生机构直接与药品生产企业进行价格谈判。省级以下医疗卫生机构(不含省级医院)可以医联体、医疗集团等组成采购共同体,发挥批量采购优势,参加药品采购的价格谈判。
可以预见,对于专利药和独家品种的药品,谈判采购已成为采购主要趋势。未来,省际跨区域联合谈判也将成为适应医保支付政策的区域采购形式,更加灵活的交易方式也将在未来各地不断涌现,更有利于解决市场用药贵的问题。
关键词2:备案采购
在已发布的实施方案及征求稿中,广西、江苏、宁夏、青海、陕西、天津、黑龙江、湖北、上海、山东、云南等省市均提到,“对于未进行集中采购或集中采购后新批准上市的药品,因临床需要,按照各省药品备案采购工作方案,可以进行备案采购”。
其中,陕西省特别提到,医疗卫生机构备案采购药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机构全部药品采购总金额的5%。限额比例将随省药品集中采购结果及相关政策变化予以调整;
天津市则对“临床急需”做出了量化的标准:对于同一剂型下,医疗机构用药需求数量小于5%的规格,纳入中标备选目录,采购周期内根据医疗机构临床用药需求,启动网上采购;
湖北省对备案药品的价格做出了具体要求:对采购周期内新批准上市的药品,经药物经济学和循证医学评价后纳入省药品集中采购范围,挂网价格为全国各省(区、市)中标价及剂型、规格差比得到的最低价格,同时还强调,二级以上平台要密切关注备案药品使用和几个情况,及时提出价格调整建议。
就在大部分省市都在提出对临床急需药品备案采购的同时,福建省则在其《关于控制公立医院医药费用过快增长实施意见的通知》中提出,医疗机构使用的所有药品均应通过省级采购平台阳光采购,原则上不再对医疗机构使用的常用药物进行备案采购。福建省“一反常态”,对于常用药物原则上不再对公立医院常用药物进行备案采购,推行药品“两票制”销售模式,也是全国唯一一个实行“两票制”的省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