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实施意见》出台的背景是什么?对进一步深化医改有什么重要意义?
答:完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和关键环节。按照中央深化医改工作的总体部署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国家发改委等七部委《关于推进药品价格改革的意见》(发改价格﹝2015﹞904号,以下简称《改革意见》),我省坚持问题导向,总结近几年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中存在的体制机制不顺、医疗机构参与度不高、量价脱钩、药品价格水分挤出不够等问题,在借鉴各省药品集中采购创新经验、充分吸收基本药物采购成功做法的基础上,会同省公共资源交易局调研、座谈,认真研究起草了《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并二次广泛征求市州和相关部门的意见及建议,进行修改完善。先后经省政府医改领导小组专项会议、省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会议,省委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同意,于2015年11月9日正式印发了《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15﹞158号)。
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要有利于破除以药补医机制,加快公立医院特别是县级公立医院改革;有利于降低药品虚高价格,减轻人民群众用药负担;有利于预防和遏制药品购销领域腐败行为,抵制商业贿赂;有利于推动药品生产流通企业整合重组、公平竞争,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实施意见》的出台,对于加快公立医院改革,规范药品流通秩序,完善药物政策,建立健全以基本药物制度为基础的药品供应保障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二、问:《实施意见》有哪些创新与改革?
一是建立药品集中采购分级负责制。为了促进形成合理的药品价格,充分发挥医疗机构在药品集中采购中的主体作用,体现多方参与,《实施意见》在建立药品集中采购分级负责制上有重大突破。省级药品采购机构主要负责企业产品资质等经济技术标评审,以市州为单位负责公开招标药品带量商务标评审;以市(州)或县(市区)为单位组织医疗机构带量阳光采购。
二是建立药品集中采购与基金支付有效衔接的制度。根据新农合等分级诊疗、总额预付、单病种定额付费、重大疾病限额付费和门诊按人头付费等制度的推进情况,实行基金差别化支付改革的病种,医疗费用结余奖励医疗机构,超出部分由医疗机构自行承担。实现从降低药品价格向医疗机构主动控制药品费用的转变。
三是与《改革意见》的市场机制接轨,减少政府对价格的直接干预,体现政府的监控和服务职能。2015年5月,国家发改委等七部门印发了《关于推进药品价格改革的意见》(发改价格[2015]904号),要求逐步建立以市场为主导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最大限度减少政府对药品价格的直接干预。《实施意见》以《指导意见》和《改革意见》为指引,体现放管结合,对于上年度采购金额排名前80%的非专利药品,全省制定统一的规则,采取公开招标竞价或议价;对于临床用量少、妇儿专科、急救、常用低价等非专利药品在省级资格审核后由医疗机构阳光采购,其形成的价格及市场机制双向调整后的价格为参与主体的实际采购价或销售价。这样既避免了二次议价,又可促进药品市场价格保持合理水平。
三、问:《实施意见》建立了怎样的工作机制?
一是明确省公共资源交易局为我省药品采购机构。2013年6月,根据甘肃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调整省级公共资源交易有关职责的通知》(甘机编发﹝2013﹞38号)文件,原省卫生厅药品采购项目交易的组织实施和服务等职能已划归省公共资源交易局,但未明确药品采购机构。药品是特殊商品,药品招标采购不同于货物工程类招标采购,招标完成交易完成。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周期长,链条长,且与国家药物政策和医疗机构临床应用密切相关。《实施意见》明确了省公共资源交易局为我省药品采购机构,负责药品采购全过程的组织实施和服务,并赋予其基础数据库标准化建设及管理,采购平台功能建设及数据安全维护等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