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落实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卫药政发〔2015〕70号)、《市卫生计生委等6部门印发关于完善天津市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津卫药〔2015〕295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年度医疗机构药品招标采购方案。
一、总体目标
坚持以市为单位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实行一个平台、上下联动、公开透明、分类采购,采取招生产企业、招采合一、量价挂钩、双信封制、全程监控等措施,加强药品采购全过程综合监管。坚持质量第一、保障供应,价格合理,进一步降低药品虚高价格,减轻人民群众用药负担。
二、组织管理
(一)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天津市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作用,市发展改革委、卫生计生委、财政局、人力社保局、市场监管委、工业和信息化委等药品集中采购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加大支持力度,并加强对采购主体和采购全过程的监督。
(二)天津市医药采购中心是我市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机构,负责采购工作的具体实施。
三、参加范围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等举办的各级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鼓励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参加。
四、采购周期
本次招标采购的采购周期原则上为一年。如需调整采购周期或提前中止部分药品、生产企业的中标资格时,按有关规定执行。
五、采购目录及采购方式
对临床用量大、采购金额高、多家企业生产的基本药物和非专利药品采取双信封制公开招标采购。其余药品按分类采购原则,分步实施。
(一)采购目录
根据2014年度药品采购金额中各类药品的品规采购金额百分比排序,将占比排序累计不低于80%,除谈判采购药品、妇儿专科非专利药品、急(抢)救药品、基础输液、常用低价药品、国家定点生产药品、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防治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的免费用药、国家免疫规划疫苗、计划生育药品及中药饮片外,纳入招标采购范围。
为满足临床需求,血液制品暂不纳入本次招标采购范围。
(二)采购方式
双信封制公开招标采购。投标的药品生产企业须同时编制经济技术标书和商务标书。采购目录中同一品规药品分为两个竞价组分别评审。通过经济技术标书评审的企业有资格进入商务标书评审。在商务标书评审中,同一个竞价组按报价由低到高选择两个中标药品。对中标价格明显偏低的,要加强综合评估,全程监测药品质量和实际供应保障情况。
对于只有1家或2家企业投标的品规,将由天津市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相关规定组织专家,进行议价谈判。
六、采购程序
(一)编制采购目录
医疗机构按照不低于上年度药品实际使用量的80%制定采购计划和预算,并具体到品种、剂型和规格,每种药品采购的剂型原则上不超过3种,每种剂型对应的规格原则上不超过2种。经过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组)审定,科学合理确定药品使用清单和计划采购量。确定药品采购范围要坚持临床必需,常用剂型、规格,兼顾妇女、老年和儿童等特殊人群用药的原则,优先配备使用基本药物,依据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医疗保险药品报销目录、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处方集等。药品采购预算一般不高于医疗机构业务支出的25%—30%。基层医疗机构以区县为单位,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汇总需求,完成采购清单制定。
根据医疗机构用药需求汇总情况,编制公开招标采购的药品目录,同一品种中属于天津市基层医疗机构用药目录(含《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2年版))的剂型和规格,直接纳入招标采购目录;其余剂型和规格通过标准化、规范化,减少议价品规数量,合理确定每个竞价分组的药品采购数量,促进公平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