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安徽省药监局印发关于《全省药品流通环节飞行检查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通知》明确飞检的对象包括“全省范围内的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医疗机构和互联网药品信息<交易>服务网站”等。其中疫苗、中药配方颗粒、生物制品、特殊管理药品和含特殊药品的复方制剂等批发企业的飞行检查覆盖率应达到100%等。
以下为指导意见原文: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全省药品流通环节飞行检查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皖食药监药化流〔2015〕19号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广德、宿松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切实做好全省药品化妆品流通监管工作,省局制定了《全省药品流通环节飞行检查工作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年3月23日
全省药品流通环节飞行检查工作指导意见
为加强全省药品流通环节质量监管,强化对药品流通安全风险的防控,依法查处药品流通环节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及国家总局有关规定,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的
以保障药品流通质量安全为目标,按照“层级监管、突出重点、依法查处、公开暴光”的原则,坚持问题导向,强化监督检查,通过开展对药品流通环节不预先告知的突击检查或暗访调查,严厉打击药品流通环节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规范药品流通秩序。
二、飞行检查的对象
全省范围内的药品批发企业、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医疗机构和互联网药品信息<交易>服务网站等。
三、飞行检查的组织
(一)省局负责组织实施全省药品流通环节的飞行检查,人员组成可根据需要由省局从有关单位临时抽调。全年对全省药品批发企业飞行检查覆盖率应达到15%,对疫苗经营企业的飞行检查覆盖率应达到100%,对合肥、阜阳和亳州等市医药产业集中区飞行检查覆盖面应达到100%。
(二)市局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药品流通环节飞行检查。全年对辖区内药品批发企业飞行检查覆盖率应达到50%,对辖区内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飞行检查覆盖率应达到10%。对疫苗、中药配方颗粒、生物制品、特殊管理药品和含特殊药品的复方制剂等批发企业的飞行检查覆盖率应达到100%,对辖区内医疗机构飞行检查覆盖率由各市局自行确定。
(三)被检查单位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协助检查。
四、飞行检查的重点单位
(一)上年度因存在严重药品违法违规行为被行政处罚的企业或单位;
(二)上年度药品质量安全信用等级被评定为药品安全信用警示及以下等级的企业或单位;
(三)药品监督抽验不合格的涉药企业或单位;
(四)未按规定申报GSP检查或GSP检查不合格的药品经营企业;
(五)未按规定实施电子监管的药品经营企业;
(六)中药材专业市场;
(七)被投诉举报的企业或单位。
五、飞行检查的重点内容
(一)药品批发企业购销活动中票据管理、重点品种管理、质量管理人员在职在岗、药品营销人员管理、仓储条件及现场管理、验收和出库管理、电子监管等情况;
(二)药品零售企业执业药师在岗、药品分类管理、购销票据管理、药品陈列规定、计算机系统功能、药品销售管理、电子监管等情况;
(三)互联网药品信息<交易>服务网站资质及专职人员在岗、超范围发布药品信息或发布虚假药品信息、超范围从事药品交易服务、销售假劣药品等情况。
(四)上年度各类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整改情况;
(五)根据举报线索实施的飞行检查,重点核查举报反映的违法违规情况。
六、飞行检查的实施
(一)飞行检查前应当制定检查计划、明确检查事项、检查时间、检查方式、检查人员。必要时,可以与公安机关和新闻媒体联合组织飞行检查;
(二)飞行检查实行组长负责制,应当由两名以上检查人员组成。根据检查工作需要,可以选派稽查人员或邀请相关专家和媒体记者参加检查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