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自治县卫生计生委(卫生局),洋浦卫生计生局,海南医学院第一、二附属医院,省干部疗养院,委直属各医疗机构,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为进一步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现将《2017年海南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已在省卫生计生委、省医药集中采购服务平台网站上公告),请遵照执行。
2017年海南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
采购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国务院医改办等八部委《关于在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推行“两票制”的实施意见(试行)》(国医改办发〔2016〕4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落实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卫药政发〔2015〕70号)、《海南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管理办法(试行)》(琼卫药政〔2015〕1号)、《海南省药品集中采购配送监督管理办法》(琼医改办〔2017〕1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遵循原则、实施范围
(一)总体目标。进一步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保证药品质量,降低虚高药价,预防和遏制医药购销领域腐败行为,促进药品生产流通企业整合重组,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价格合理的药品。
(二)遵循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以省为单位集中采购,统一配送;坚持政府主导与市场机制相结合,发挥集中批量采购优势;坚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保障供应;坚持统一规范、依法监管、科学评估。
(三)实施范围。全省政府办医疗卫生机构纳入集中采购范围,鼓励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参加集中采购。在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城市,鼓励以市(县)为单位在省医药集中采购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省医药采购服务平台”)带量采购。
(四)采购周期。不少于1年。
(五)适用范围。参加集中采购的医疗卫生机构、药品企业及其他各方当事人,适用本实施方案。本实施方案由省卫生计生委负责解释(部分用语含义,见附件1)。
(六)公告发布方式。所有公告、信息均通过省卫生计生委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或省医药采购服务平台网站及有关媒体发布。
二、职责划分
(一)省卫生计生委是药品集中采购的牵头组织部门,职责是组织管理,制定政策、规则并督促执行。对医疗机构使用药品目录进行审定,对执行中标(入围)结果进行监督检查,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对全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履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有关药品集中采购的检举和投诉,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违纪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市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根据本实施方案和相关政策法规,对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采购工作实行监督管理。
(二)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的职责是负责全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的实施及监督管理,并负责建设药品集中采购评标专家库,提供评标专家服务。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下属单位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负责药品集中招采工作的具体实施,维护交易平台,为采购各方提供相关服务。
(三)省物价局对药品中标价格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对招采过程中有异议的药品及生产、经营企业资质进行审核,对中标药品的质量和配送进行监督检查。
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工商局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工作。
三、招标采购目录及方法
(一)招标采购目录
1、招标采购目录细化至通用名、剂型、规格。2016年1月至2017年6月,通过省医药采购服务平台交易金额在50万元(具体到剂型规格统计,以下同)以上的非基本药物。
2、低价药清单中不符合日均费用标准且交易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药品。
3、医疗机构临床需要的招标采购目录外药品,由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申报纳入招标目录,申报医疗机构在采购周期内须使用其申报的品种。
(二)目录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