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1日,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共同印发《北京市公立医院特许经营管理指南(试行)》。我们对新规简略解读如下:
该指南继《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14〕29号)首次提出北京市辖区内公立医院可与社会资本进行特许经营合作后,进一步明确了公立医院实施特许经营的具体操作细则和审批流程。
一、明确了公立医院特许经营的定义
将公立医院品牌、商标、专利等无形资产以及技术、服务、管理等以特许经营协议的形式提供给社会资本举办的医疗机构使用,被特许方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约定,在特定的期限内以统一的经营、管理方式和服务流程向社会提供健康服务,并向特许方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活动。
二、明确了公立医院特许经营的审批机关
公立医院特许经营的审批机关为公立医院的上级卫生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财政主管部门(国有资产主管部门)。
三、明确了北京市辖区内,公立医院特许经营的鼓励的方向
北京市辖区内公立医院特许经营的鼓励的方向:儿科、产科、康复、护理等资源短缺的专科领域。
四、明确了对被特许主体的要求——需为持有资质的医疗机构
根据该指南,可以与公立医院以特许经营方式合作的主体要如下:
1.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自然人不在可被特许的范围内);
2.需为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需关注的是,根据该指南,不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院管理公司、医生集团等目前不在可被特许经营的主体范围内,待观察实践中是否有突破的可能);
3.具备相应的资金实力;
4.具备能够满足医疗服务需求的人力资源;
5.具备相应的设施、设备等基本条件;
6.在行业内具有一定信誉、诚信良好。
五、明确了公立医院与被特许的医疗机构之间的收益分配方式
公立医院可收取的特许经营收益分为两部分:
1.品牌费。是被特许方使用品牌应向特许方缴纳的相对固定费用(品牌费)。
2.管理费。是由于被特许方经营收益增加或专业领域的影响及社会形象的提升,根据协议约定由被特许方向特许方缴纳的费用。
特许经营期间,公立医院派出到被特许方的管理和技术专家及人员的待遇、奖励等不包括在特许经营收益中,其标准由双方商定。待遇及奖励原则上不低于授权特许方原有医院的同级别待遇和奖励水平。
公立医院通过特许经营开展医疗服务获得的收益,应按照公立医院隶属关系,根据现行预算管理制度规定上缴同级财政。
六、明确了特许经营的审批、实施程序
具体如下:
1.公立医院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等方式进行确定被特许方。
2.公立医院与被特许方双方进行商业谈判。需通过商业谈判确定,并在特许经营协议中加以约定的事项如下:
(1)合作范围、双方权责。明确特许经营合作的范围(许可合作内容、区域限制等),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资金、技术、人员投入的具体约定,双方合作项目的重大事项决策机制、管理权限等);
(2)无形资产归属。明确合作阶段无形资产的归属(特别关注在合作期间增加的无形资产的归属及使用问题。例如合作期间新形成的商标、专利、著作权,以及基于原许可使用的无形资产改进后形成的商标、专利、著作权的归属等)。
(3)品牌使用方式。品牌所有权等归特许方举办者所有,且被特许方未经特许方允许不得在其他地点或其分支机构使用。被特许方的冠名方式在不违反现有法律、法规的前提下由特许经营双方协商确定。为维护和提升品牌价值,特许经营双方应在服务、技术和管理标准上保持一致,双方协商、协调管理体系、运行机制。
(4)合作时间。明确合作的起讫时间、特定地点和重要节点。特许经营期限由双方商定,原则上不超过10年。如被特许方为新建医院,特许经营期可到15年。如需延续,双方应在自愿平等协商并通过相关部门核准后续签协议,延续期一般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