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药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区基本药物目录中的单独定价(优质优价)品种,凡是零售价格低于国家统一定价的一般基本药物、日均费用符合规定的常用低价基本药物,允许基层医疗机构继续申购使用(见附件),其他单独定价(优质优价)基本药物由二、三级医疗机构继续按照规定采购使用。
二、对于调入二、三级医疗机构使用的单独定价(优质优价)基本药物,基层医疗机构已经采购的,根据临床需求用完为止。
三、各市、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基层医疗机构合理用药管理和药品价格监测,发现不符合价格政策或中标价格高于社会药房零售价格的情况,及时向自治区药招办报告。自治区药招办将对基层使用目录进行动态监测和调整。
四、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相应数据将在自治区药品网上交易平台自动更新,各级医疗机构根据临床需求进行网上采购。
附件:自治区基层医疗机构单独定价(优质优价)基本药物目录
自治区药招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5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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