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韩城市卫生计生委(局)、神木县、府谷县卫生计生局,委直委管各医疗机构,省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心:
2015年全省基本药物(含省增补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已经结束,并在省药品采购平台公布了挂网目录。现就执行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结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全省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以及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含村卫生室)。鼓励其他医疗机构参照执行陕西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结果。
二、挂网目录
根据药品类别,基本药物挂网目录分为“陕西省基本药物入围药品目录”和“陕西省基本药物直接挂网药品目录”,并根据调整公告,实行动态管理。
(一)陕西省基本药物入围药品目录,是指按照“双信封”模式,通过竞价、议价产生的入围药品目录。医疗机构采购时原则上不再议价。
(二)陕西省基本药物直接挂网药品目录,是通过确认限价或以参考价直接挂网形成的目录,主要包括基础输液和基本药物中原单独定价药品和优质优价中成药。医疗机构采购时可带量议价。
三、执行时间
自2017年1月1日起,全省医疗卫生机构要结合省采购平台基本药物挂网目录,启动本机构基本药物的遴选工作,制定基本药物使用目录,编制采购计划,签订采购合同,明确采购品种和数量;2017年2月1日起,规范开展基本药物网上采购,全面执行我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结果。
交易账户开设、证书安装、目录勾选等具体操作详见省药械集中采购平台发布的《陕西省基本药物交易系统操作手册》。
四、采购使用
(一)合理确定采购目录
医疗机构应根据临床需求,坚持质量优先、价格合理,性价比适宜的原则,经专家遴选、药事管理委员会集体审定,综合考虑临床疗效、产品质量、科技水平、应用范围等因素,从基本药物挂网目录中选择确定药品采购目录。每种药品采购的剂型原则上不超过3种,每种剂型对应的规格原则上不超过2种,兼顾成人和儿童用药需要。鼓励医联体内的核心医院与其他成员单位统筹设置基本药物的用药目录。
省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心要逐步建立和完善采购平台药品质量评价体系,供医疗机构遴选药品时参考。
(二)明确基本药物使用比例
1.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应积极调整用药结构,优先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并加强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用药衔接。二、三级医疗机构基本药物使用比例不低于40%,其中,二级综合医疗机构基本药物使用比例要达到50%以上,三级综合医疗机构基本药物使用比例要逐步达到40%;二级和三级中医院、妇幼保健院、传染病医院、精神病医院及其它专科医院,其使用比例较同级综合医院下调5%,肿瘤医院下调10%。
2.镇、村医疗卫生机构用药应以基本药物为主。为切实保障分级诊疗和双向转诊的用药需求,镇、村医疗卫生机构可分别使用机构药品品规总数30%、20%的非基本药物,根据当地慢病患者诊疗实际及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处方,可将病情稳定的慢性病患者用药纳入其中。
3.鼓励其他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优先配备使用基本药物。
(三)规范开展基本药物采购
1.医疗卫生机构药品的采购、配送、入库、结算等必须通过省采购平台进行,杜绝标外采购和网下交易。
2.有限价的,原则上不能突破限价。对“陕西省基本药物直接挂网药品采购目录”内药品,鼓励开展联合带量议价采购。
3.医疗卫生机构要优先选择基本药物和低价药品,优先采购标准化的剂型、规格,最大限度的降低患者用药费用。对基本药物中原单独定价药品、优质优价中成药的采购使用要有一定比例限制。
(四)签订购销合同
医疗机构要编制采购计划,与挂网生产企业或配送企业签订药品购销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关职责。同时要签订《医疗卫生机构医药产品廉洁购销合同》,规范采购行为,从源头上遏制和预防医药购销领域腐败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