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有效落实统一价格政策。我区实行药品配送县、乡、村一体化的管理制度,直接挂网常用低价基本药物的供货价格执行县、乡、村联动机制。同企业生产的同一药品,执行同一供货价格。
(四)定期调整挂网价格。自治区药招办加强挂网价格的监测,根据各市、县(区)药招办及县以上医疗机构谈判确定的供货价格,每季度对挂网参考价格调整1次。同时,对全国其他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常用低价基本药物挂网价格进行监测,同生产企业同品规挂网价格明显低于我区挂网价格的,实时进行调整。
六、严格落实各项政策规定
(一)抓好基本药物目录的衔接。一是直接挂网常用低价基本药物目录与《关于印发基本药物直接挂网采购(暂不招标)目录的通知》(宁药招办发〔2014〕16号)收列的药品相同的,执行本目录。二是已经招标中标的单独定价、优质优价常用低价基本药物,只要日均费用化学药品不高于3元、中成药不高于5元,基层医疗机构可以正常申购使用。三是医疗机构在申购同品种基本药物时,应当优先选择公开招标中标药品;同品种不同品规药品,直接挂网生产企业的性价比优于中标生产企业,也可选择直接挂网药品。四是已经公开招标中标的基本药物品种,不再采取直接挂网的方式采购,相关中标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执行中标价格。
(二)确保挂网药品及时足量供应。常用低价基本药物挂网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政策积极与配送企业、各市、县(区)药招办和县以上医疗机构进行价格谈判,确定采购价格和供货价格。按照谈判确定的价格,及时足量供应挂网常用低价基本药物。严格执行诚信记录和市场清退制度,一旦出现不供货或者不正常供货的情况,依据药品“三统一”有关政策严肃处理。对于违规情节严重的生产企业,除了对挂网品规进行撤网处理,同时对该企业在宁夏中标的其他药品按照废标处理,并禁止2年内参加宁夏药品集中采购活动。
(三)及时组织采购供货价格谈判。自治区药招办不再组织直接挂网生产企业与配送企业集中签订供货合同。各配送企业要主动与挂网生产企业联系,在2015年1月25日前完成采购价格谈判,组织采购仓储和配送。各市、县(区)及县以上医疗机构也要在2015年2月15日前完成供货价格谈判,确保常用低价基本药物及时供应,满足临床需求。
(四)切实加强配送企业的监督考核。做好统一配送工作,是常用低价基本药物采购供应的关键环节之一。各级药招办要充分运用网上监管系统,实时监督配送企业采购仓储情况。配送企业向医疗机构配送相关药品,执行市、县(区)药招办和县以上医疗机构与挂网生产企业谈判确定的供货价格,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提高配送价格。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发现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自治区药招办反馈。
(五)积极推进低价药品合理使用。一是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抓好医药专业人员基本药物处方集和临床应用指南的系统培训,调动医务人员使用低价药品的积极性。二是各级医疗机构采购同一品规常用低价基本药物,应当优先选择挂网参考价格相对较低的生产企业。三是将常用低价基本药物使用情况纳入“三统一”考核内容和基本药物监测范围,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四是充分发挥临床药师作用,有效实施处方点评和审核制度,不断提升常用低价基本药物的使用量,有效减轻患者医药费用负担。
附件:自治区常用低价基本药物直接挂网生产企业及参考价格.xls
自治区药招办
2014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