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药品生产企业:根据工信部、国家卫计委、国家发改委和国家食药监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基本药物定点生产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工信部联消费〔2015〕69号),现就做好国家基本药物定点生产试点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国家定点生产品种采购范围
国家定点生产中标药品(见附件1)的采购范围统一调整为“全市”;未在国家定点生产中标、已在本市全市范围中标的药品,采购范围由“全市”调整为“非基层”;未在国家定点生产中标、已在本市非基层范围中标的药品,维持原采购范围不变(见附件2)。二、调整国家定点生产中标药品采购价对国家定点生产中标药品的采购价,药事所将按国家公布的
医疗机构统一采购价格进行调整,零售价按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非国家定点生产的原中标药品采购价维持不变。
附件:
非国家定点生产(上海地区供货)的原中标药品调整情况明细表.pdf
1、国家定点生产品种(上海地区供货)中标情况明细表
2、非国家定点生产(上海地区供货)的原中标药品调整情况明细表
上海市医药集中招标采购事务管理所
2015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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