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3日,江苏省卫生厅再次下发江苏省低价药实施方案的征求意见稿,对比10月份下发的征求意见稿,主要有6处修改内容。
1、采购剂型规格范围调整:《国家发展改革委定价范围内的低价药品清单》和省物价局《江苏省低价药品清单》中的药品,2009年以来在我省药品采购平台的挂网目录。(原征求意见稿为“在我省医疗卫生机构2011年以来有采购记录的剂型、规格”)
2、取消“部分剂型(如颗粒剂等)不再按含糖和无糖型区分评审”规定。
3、调整投标企业供货考核时间段:“2013年(原意见稿为2012年)以来在我省基本药物供货企业积分考核中被记满12分且连续三次被警告的,以及有商业贿赂或网下交易行为被记满12分的,不得参与本次集中采购活动。积分达到6分不满12分和12分以上但未被连续三次警告的,在评标时予以减分。”
4、放宽对获得国家相关奖项的认证时间范围:2001以来(原意见稿为2004 年)与药品质量相关的国家自然科学二等奖或国家科技进步二等奖及以上奖项的证明文件、国家监测期内的一类新药证明文件、首仿药品证明文件
5、增加对常用低价药品清单规定的标准的说明:报价按照规定加成后,西药日均费用不超过3元,中成药日均费用不超过5元
6、调整配送企业供货考核时间段:2013年(原2012年)以来在我省基本药物供货企业积分考核中被记满12分且连续三次被警告的,以及有商业贿赂或网下交易行为被记满12分的,不得参与本次集中采购配送活动。积分达到6分不满12 分和12分以上但未被连续三次警告的,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推荐本辖区配送企业时不得推荐。
总体来看,本次未做大的调整,但是可明显看出,扩大了目录的剂型规格范围,更多的企业可参与到江苏市场。对供货考核时间段的放宽,利于部分企业的投标资质、配送资质。另外,本次也调整了获得国家相关奖项的认证时间范围,之前只认证2004 年以后获得资质的企业,现在放宽到2001 年以后,利好一部分较早获得奖项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