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3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乡村医生迎来全方位利好。
乡村医生一直是国务院总理的心系所在。今年1月19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李克强在会议上强调乡村医生的重要性,确定原则上按照每千服务人口不少于1名的标准在全国配备乡村医生。他表示要让乡村医生的岗位真正变得“有吸引力”,要千方百计提高他们的待遇,让有能力的村医乐意留在乡村。
2月13日,农历春节前夕,李克强来到贵州黎平县蒲洞村卫生室,关心村医补贴是否到位,能否安心治病。得知两位村医仍需种地补贴收入,总理说,村医是村民健康第一道防线,你们背着药箱跋山涉水,体现了医生的济世情怀。今年新增的基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费仍要全部补贴村医,让大家全心全意安心从医。
国务院办公厅新发的文件进一步强化了这种利好。从指导意见来看,文件对鼓励乡村医生,从资质(加强继续教育、定向培养)、资金(购买服务、财政补贴等多渠道补偿)、未来发展(在职培训、优先进乡镇卫生院)、优化执业环境(公建民营等方式支持卫生室,降低乡村医生执业风险)、养老(可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等等。
国务院政策出台后,基层医生有望迎来系列利好,乡村医生有望真正安心在农村,乐意在农村,其就诊水平提高将有呼吁进一步让患者留在医院,并为分级转诊的的实施打下牢固基础。
全文如下: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
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
国办发〔2015〕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乡村医生是我国医疗卫生服务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最贴近亿万农村居民的健康“守护人”,是发展农村医疗卫生事业、保障农村居民健康的重要力量。近年来特别是新一轮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以来,乡村医生整体素质稳步提高,服务条件显著改善,农村居民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可及性不断提升。但也要看到,乡村医生队伍仍是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薄弱环节,难以适应农村居民日益增长的医疗卫生服务需求。按照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为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切实筑牢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底,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一)总体要求。坚持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从我国国情和基本医疗卫生制度长远建设出发,改革乡村医生服务模式和激励机制,落实和完善乡村医生补偿、养老和培养培训政策,加强医疗卫生服务监管,稳定和优化乡村医生队伍,全面提升村级医疗卫生服务水平。
(二)主要目标。通过10年左右的努力,力争使乡村医生总体具备中专及以上学历,逐步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乡村医生各方面合理待遇得到较好保障,基本建成一支素质较高、适应需要的乡村医生队伍,促进基层首诊、分级诊疗制度的建立,更好保障农村居民享受均等化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服务。
二、明确乡村医生功能任务
(三)明确乡村医生职责。乡村医生(包括在村卫生室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下同)主要负责向农村居民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并承担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医疗卫生服务相关工作。
(四)合理配置乡村医生。随着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深入开展和基层首诊、分级诊疗制度的逐步建立,各地要综合考虑辖区服务人口、服务现状和预期需求以及地理条件等因素,合理配置乡村医生,原则上按照每千服务人口不少于1名的标准配备乡村医生。
三、加强乡村医生管理
(五)严格乡村医生执业准入。在村卫生室执业的医护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并按规定进行注册。新进入村卫生室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应当具备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条件不具备的地区,要严格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要求,由省级人民政府制订具有中等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或者经培训达到中等医学专业水平的人员进入村卫生室执业的具体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