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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原料药企业顺利出口受困于欧盟62号指令

20116月欧盟颁布的62号指令的具体操作至今仍是件悬而未决的事儿。但能够确定的是,我国即使获得欧盟GMP认证的企业,也不能豁免。

变故

20121月,年销售额近4个亿的原料药企业A公司收到了MHRA(英国药品和健康产品管理局)颁发的EU-GMP证书,这意味着它的3个产品将以原料药的形式进入欧盟市场。

而就在此前,20116月,欧盟议会和欧盟委员会颁布了2011/62/EU号新指令,要求从201372日起,所有输欧的人用药活性物质(AS)必须出具出口国监管部门的书面证明。

据欧洲仿制药协会估计,欧盟75%的原料药来源于欧盟以外地区,其中约20%来自中国。

201271112日于北京举办的中国-欧盟药品质量相关法规研讨会上,作为议题之一的欧盟62号指令也得以清晰化。

按照欧盟关于新指令的阐释,即使是已经获得欧盟GMP认证的原料药企业,诸如A公司,也需要SFDA(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具书面证明。

而在研讨会之前,由于双方对此没有非常透彻的沟通,使得中方包括许多原料药企业对于这一指令的理解有些偏差——认为获得欧盟GMP认证的原料药产品不会受此指令的影响。

即便是725,记者在与A公司负责外贸的经理向飞(化名)交谈时,发现这一理解上的偏差仍旧存在。他甚至笃定,欧盟的GMP认证,是欧洲官员到中国来做审计和认证,通过后才给企业发GMP认证证书,这说明欧洲官方对企业是认可的,这时候出口到欧盟的原料药,“我觉得是没有必要通过出口国监管部门来出证明的。”

向飞的推断源于一个小插曲。几个月前,A公司的一个产品要以原料药的身份进入法国市场。法国药监部门决定到A公司进行该产品的GMP审计,并发函通知。向飞等人收到通知函后,做出回复。回复函中说明,MHRA已经对A公司的这个产品进行了审计,并颁发了GMP认证证书。了解到情况后的法国药监部门便表示他们不需要过来审计了。

基于此,向飞认为自己的理解应该是正确的,其实不然。

当然,这种信息不对称的状态不是绝对的。20124月与欧盟代表有过接触的李恒(化名)——原料药企业B公司负责欧盟市场的经理,对62号指令有着他自己的看法。

李恒表示,获得欧盟GMP认证的原料药企业,也需要出具书面证明,但具体到欧盟各个成员国,是由成员国自己来定。

他举例说明,假设某公司的一个产品获得了欧盟GMP认证,该产品出口到法国时,法国药监部门可能会因其已经获得欧盟GMP认证,而不再要求其附上出口国监管部门的书面证明;但同样是这个产品,出口到德国时,德国药监部门可能依然会要求其出具书面证明。因成员国而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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