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2012年全军药品网上集中采购文件》须知内容附表第25项“采购周期内的价格调整:中选价格高于某地区最新中标价或顺加作价原则时,中选企业、所在军区须将最新中标价报全军药材供应保障中心,及时调整当地交易价格。中选企业应承担最新中选价执行后已配送的药品因价格调整对买方所造成的损失。”的规定,中选企业应及时主动上报2012年全军药品网上集中采购中标价格高于某地区最新中标价格的产品,并承诺该产品降到该地区的最新中标价格,否则中选企业需承担由于未及时上报所产生的相关违约责任。
中选企业应在当地中标价格正式执行后的30日内,将加盖中选企业鲜章的《中选产品价格确认单》原件递交至全军药材供应保障监管中心。如2012年全军药品网上集中采购中标产品与当地中标产品的规格包装不同,应根据国家差比价规则换算比较后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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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中选产品价格确认单.xlsx
全军药材供应保障监管中心
二〇一四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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