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卫生计生委(卫生局、人口计生委):
为稳固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机制,保障基本药物供应配送,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3〕14号)精神,按照省药品集中采购领导小组第一次全体会议要求,省卫生计生委印发了《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启动基本药物货款集中结算工作的通知》(鄂卫生计生通〔2014〕46号),正式启动以省为单位的基本药物货款集中结算工作。通知下发后,各地工作进展情况不一,现就相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工作进展情况
截止3月11日,全省(除武汉市外)共有郧县、郧西县、竹山县、竹溪县、房县、伍家岗区、远安县、五峰土家族自治县、宜城市、东宝区、沙洋县、钟祥市、孝南区、大悟县、安陆市、石首市、松滋市、黄州区、崇阳县、曾都区、巴东县、神农架林区等22个县(市、区)按要求完成了用户和账户信息的填报并通过了信息审核,完成比例为22.22%,其中神农架、十堰、荆门、孝感、随州、宜昌、荆州、咸宁、恩施、襄阳、黄冈完成比例分别为100%、50%、42.9%、42.9%、33.3%、23.1%、22.2%、16.67%、12.5%、10%、9.1%,黄石、鄂州、潜江、天门、仙桃为0%。
二、相关要求
(一)请各县(市、区)按照《湖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货款结算管理办法(试行)》(鄂卫生计生规〔2014〕2号)和《省卫生计生委关于启动基本药物货款集中结算工作的通知》(鄂卫生计生通〔2014〕46号)文件要求,尽快完成用户和账户信息的填报工作。
(二)各县(市、区)要按照“湖北省基本药物货款结算平台”中“缴款通知书”、“催缴欠款通知书”的要求,按时、足额向省基本药物专用账户缴存货款。省卫生计生委将严厉查处拖延付款行为,对未能及时缴、存货款,造成违约的,将由市(州)及县级监管办责成县级会计核算中心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时缴款,并按规定支付违约金。
(三)省卫生计生委已将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统一结算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责任制和医改目标责任制考核中,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所辖区域内基本药物货款结算的监督管理工作,确保基本药物货款及时支付。
湖北省卫生计生委
2014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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