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产业免受实质性伤害
近日,国家商务部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原产于印度的进口磺胺甲噁唑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的期终复审裁定》,自2013年6月16日起,按照商务部2007年第48号公告、2012年第50号公告公布的征税范围和反倾销税税率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5年。
由于国内产业代表提出申请,2012年6月15日,国家商务部有关调查机构(下称“调查机构”)决定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磺胺甲噁唑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调查显示,2007~2011年间,印度磺胺甲噁唑在倾销调查期内对华出口存在倾销。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印度的进口磺胺甲噁唑对中国的倾销可能继续发生,而且可能对国内产业继续造成实质性损害。
对华继续倾销
对原产于印度的磺胺甲噁唑征收反倾销税一案,实施于2007年6月16日,实施期限为5年。当时被业内称为国内医药行业“反倾销第一案”。
但在2012年3月30日,产量超过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50%的寿光富康制药有限公司代表中国磺胺甲噁唑产业向调查机构提交了期终复审申请,并认为,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印度的进口磺胺甲噁唑对中国的倾销可能继续发生,由于倾销对中国磺胺甲噁唑产业造成的损害可能继续发生,请求调查机构裁定维持对原产于印度的进口磺胺甲噁唑实施的反倾销措施。
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2007~2011年,全球磺胺甲噁唑需求量保持在9070吨至9550吨之间,基本保持稳定;印度磺胺甲噁唑产能和产量始终分别保持在9000吨和7500吨以上的水平,这表明,印度在国内磺胺甲噁唑的产能、产量极高的情况下,仍存在部分闲置产能,如果产能释放,印度磺胺甲噁唑产量将进一步增加。并且印度国内市场需求已经饱和,消费增长乏力,在国内产量不断增长的情况下国内需求日益萎缩,供过于求的问题突出。
另外,印度磺胺甲噁唑可供出口产能占同期产能的比例基本保持在70%左右,对国外市场高度依赖,出口需求和出口能力极强,向国外市场大量出口磺胺甲噁唑,始终是印度生产商消化其产能的主要渠道。
在对华出口方面,根据中国海关的统计数据,2007~2011年,我国从印度进口磺胺甲噁唑数量分别为596吨、192.04吨、732吨、1321吨、966.70吨,进口数量逐年快速增长,并且中国自印度的进口量占自全球总进口量的比例始终保持在99.67%~100%的高位水平。
而2007~2011年,中国国内市场对磺胺甲噁唑的需求量分别为2280吨、1920吨、2100吨、2400吨、2100吨,始终保持在2000吨左右的较高水平,是全球主要的磺胺甲噁唑消费国。
这表明,反倾销措施实施以来,印度磺胺甲噁唑对华出口数量总体呈大幅上升趋势,印度仍然是中国进口磺胺甲噁唑的主要乃至唯一来源国;中国国内市场需求量稳定在较高水平,印度磺胺甲噁唑生产商可能继续对华大量出口,以保持其在华市场份额并消化过剩产能。
在出口价格上,印度磺胺甲噁唑对中国出口价格也有较明显的下降趋势,且处于较低水平,原产于印度的进口磺胺甲噁唑可能继续以倾销方式扩大对中国出口。
评审认为,自2007年以来,印度磺胺甲噁唑产能居全球之首,保持着磺胺甲噁唑的大量产能,但印度国内市场需求趋于饱和并总体呈下降趋势,其对国外市场的依赖程度正在不断加深,且具有较强的出口能力。中国国内磺胺甲噁唑市场需求保持稳定态势,中国市场仍是印度磺胺甲噁唑的主要目标市场之一。在被采取反倾销措施的情况下,印度产磺胺甲噁唑对中国的出口仍存在倾销,如取消措施,为保持其市场份额,印度磺胺甲噁唑可能继续以倾销的方式对中国大量出口。
损害国内产业
同时,调查机构还对磺胺甲噁唑国内产业相关经济因素和指标进行了评估。
证据表明,实施磺胺甲噁唑反倾销措施初期,原产于印度的磺胺甲噁唑对中国的倾销行为受到了一定的遏制。被调查产品进口数量出现下降,由2007年的596.00吨减少至2008年的19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