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8月25日,历经两年四审的《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终于在深圳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中获得表决通过,将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是全国首部地方性医疗基本法规,是深圳充分利用特区立法优势,对现行法律法规中不适应当前医疗卫生事业发展需要的内容进行变通、创新和完善,同时对深圳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予以固化,使之于法有据,并发挥立法的引领作用,为医改提供法律保障和支持。
今天(8月31日)下午,《深圳经济特区医疗条例》主题沙龙在深圳图书馆举行,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巡视员廖新波等代表各抒己见。
该条例对深圳医疗资源配置与保障、医疗机构登记、医疗执业管理、医疗秩序与纠纷处理、医疗监督管理以及行业自律管理等方面作了全面、系统地规范,对进一步完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保障居民健康权益、推进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该条例的主要内容和制度创新如下:
强化政府保基本的责任,坚持基本医疗服务公益性
基本医疗服务是医疗卫生服务中最基础、最核心的部分,应当主要由政府负责,并保障其公益性。在基本医疗服务领域,政府要落实领导责任、保障责任、管理责任、监督责任,并通过多种方式保障居民基本医疗服务需求。
条例明确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加大投入,推进基本医疗服务均等化,保障公立医疗机构基本医疗服务的提供,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推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完善基本医疗服务功能等。按照规定为各类医疗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给予适当财政补助,为主要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非公立医疗机构给予优惠政策等,鼓励、支持社会力量为群众提供基本医疗服务。
相关条文: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医疗卫生事业的组织领导,将医疗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医疗服务体系,推进基本医疗服务均等化,保障居民基本医疗服务需求。
第十二条市、区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基本医疗服务分级分类财政保障制度,对各类医疗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根据其功能定位、服务业务量、服务质量以及开展有关专项工作情况等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三条非公立医疗机构年度基本医疗服务业务量达到其年度医疗服务业务总量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其用电、用水、用气与公立医疗机构同价。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公立医疗机构年度基本医疗服务业务量应当达到其年度医疗服务业务总量的百分之九十以上。
公立医疗机构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情况纳入其年度绩效考核内容。
第二十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推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完善基本医疗服务功能。
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标准为公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配备满足业务需求的业务用房、医疗设施设备和卫生技术人员,保障卫生技术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的劳动报酬和相关福利待遇。
二三级医院可适当限制接诊,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
推进分级诊疗是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提出的主要任务之一,是国家和深圳完善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和深化医改的重要内容。通过分级诊疗制度建设,是满足人民群众看病就医需求的治本之策,也是一条重要国际经验。
条例明确了不同层级医疗机构的职能,规定二、三级医院可以适当限制接诊非急诊、非转诊患者,门诊医师可以限号,有利于解决大医院人满为患、医患沟通时间不充分、医护人员超负荷工作等问题,从而保障患者的就医质量。
同时,条例要求市、区政府应推动社康中心的标准化建设,相关部门要完善医保政策引导机制,健全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制度,引导医疗卫生工作重心下移、资源下沉,建立健康“守门人”制度,构建“基层首诊、双向转诊、急慢分治、上下联动”的分级诊疗模式。
条例规定,要建立基本医疗服务分级分类财政保障制度,对各类医疗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根据其功能定位、服务质量、服务业务量及开展有关专项工作情况等给予适当补助;要建立与分级诊疗相衔接的医保费用差别支付制度,完善社会医疗保险引导患者到基层医疗机构首诊的相关政策。也就是政府加大对基层医疗机构的财政补助力度,医保提高基层医疗机构医保报销比例,让群众在基层看病少花钱、得实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