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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试行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约谈制度

为强化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质量安全监管,提升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及使用单位的法律意识、责任意识和质量意识,确保医疗器械安全有效。近日,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印发了《云南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约谈制度(试行)》(以下简称《制度》),从职责分工、约谈对象、约谈情形、约谈内容、约谈程序及约谈处理等六方面作出具体规定。

《制度》明确了约谈的情形:一是医疗器械质量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二是生产、经营、使用产品因质量问题被多次举报投诉或者媒体曝光的;三是在日常监管、飞行检查、专项检查等检查中发现存在严重问题的;四是被列入食品药品安全监管黑名单的;五是违法发布医疗器械广告被公告或移送工商部门的;六是不按要求开展不良事件检测和上报不良事件报告的;七是未按规定交年度自查报告的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八是停止生产经营一年以上,未按要求报告和检查,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生产、经营企业;九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开展责任约谈的其他情形。

《制度》明确了约谈的内容:一是宣传《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医疗器械法规和规章要求;二是询问被约谈单位管理状况,听取被约谈单位陈述和承诺;三是通报有关问题或违法行为,四是分析发生问题或违法行为的原因,五是告知整改的内容时限和要求,六是督促被约谈单位履行医疗器械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落实有关措施,七是于医疗器械产品质量安全有关的其他内容。

《制度》约谈后处理提出明确要求:被约谈单位按期限向约谈部门上交整改报告,凡被约谈的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均列入本行政区域重点监管对象,其约谈记录载入诚信档案,监管部门增加约谈对象监管频次,做实日常监管工作,并督促其限期整改到位,未整改到位的,风险未消除,不能保证产品质量安全的,要依法进行查处。

该制度的出台,规范了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约谈行为,是云南省食药监局进一步贯彻落实《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的具体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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