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加快推进我省公立医院改革,规范药品流通秩序,建立健全以基本药物制度为基础的药品供应保障体系,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完善我省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健全药品供应保障机制,破除以药补医,加快推进公立医院特别是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完善药品采购全过程监管措施,切实保障药品质量和供应;建立政府引导、市场主导的价格形成机制,降低药品虚高价格,减轻人民群众用药负担;规范用药行为,促进临床合理用药;预防和遏制药品购销领域腐败行为,抵制商业贿赂;推动药品生产流通企业整合重组、公平竞争,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
二、科学编制采购目录
省药品采购机构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目录和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现行挂网药品目录为基础,制作备选目录。医院在此基础上,综合考虑上年度药品采购品种、数量,疾病谱以及就医人群趋势变化等因素,以满足临床需求为导向,合理制定本采购周期内各类药品采购计划和预算,具体到品种、剂型、规格和采购数量;每种药品的采购剂型原则上不超过3种,每种剂型对应的规格原则上不超过2种;重点保障老年人、妇女儿童特殊用药、慢性病和重大疾病患者用药需求。
各市卫生计生部门将辖区内医院采购信息汇总后报省药品采购机构。省药品采购机构根据医院药品采购计划和采购预算,结合上年度平台采购数据,组织专家研究论证,科学编制《山东省医疗机构药品采购目录》,分类列明招标采购药品、谈判采购药品、医院直接采购药品、定点生产药品等,并向社会公布。《山东省医疗机构药品采购目录》根据国家政策和我省实际实行动态管理。
三、落实药品分类采购
对《山东省医疗机构药品采购目录》中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防治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的免费用药、国家免疫规划疫苗、计划生育药品及中药饮片按国家现行规定采购,其他药品采取定点生产、谈判采购、集中挂网采购和招标采购等方式,实行分类采购。
(一)探索开展定点生产试点。对部分临床必需、市场供应短缺的药品,在国家组织开展定点生产基础上,探索开展我省统一招标、定点生产工作。
(二)建立完善价格谈判机制。对部分专利药品、独家生产药品,在国家开展试点谈判基础上,按照政府主导、多方参与、公开透明、试点起步的原则,逐步建立与国家价格谈判机制相适应的省级价格谈判机制。充分参考生产企业合理成本、周边国家(地区)和国内有关省份采购价格、药物经济学评价等相关信息,与相关生产企业合理确定供货价格。对暂时未纳入谈判采购范围的药品,继续采取带量采购、量价挂钩的招标采购方式。同时,积极探索跨省区域间联合谈判,形成区域采购价格。谈判结果及时在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显示,医院按谈判结果采购药品。
(三)完善集中挂网采购方式。对妇、儿专科非专利药品、急(抢)救药品、基础输液、临床用量小的药品等,实行集中挂网,由医院直接采购。集中挂网采购药品品种范围,由省药品采购机构组织专家按照国家有关原则遴选确定。
各地要指导辖区内公立医院做好集中挂网药品的采购工作,由医院直接与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在网上议定成交。省药品采购机构将挂网药品在一定时期内交易平均价、最低价等信息在平台及时显示,引导医院与供货企业合理议定成交价格。鼓励各地以市为单位组建药品采购联合体,发挥集中批量采购市场规模优势,实现带量采购,形成市级统一市场、统一价格。鼓励探索开展市级区域间联合采购。
(四)全力抓好省级招标采购。根据上一年度全省公立医院各类药品品规采购金额排序情况,对临床用量大、采购金额高、费用占比大(占全省药品采购总金额的比例达到80%以上)的药品由省药品采购机构发挥集中批量采购优势,采取双信封制公开招标采购。医院作为采购主体,按中标价格采购药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