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医疗机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依据《关于部分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遗留问题处理意见的函》(鄂卫生计生函〔2015〕340 号),经企业确认,现将属于《湖北省2011 年基本药物集中招标目录》但不在《湖北省基本药物集中招标目录(2014 年版)》和国家低价药品清单及湖北省物价局确定的低价药品清单中的50条药品品规纳入非基本药物管理,供二级以上医疗机构采购使用(详见附表1)。
上述品规公示三天,公示期内接受各方投诉质疑。
附表1.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