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人社部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监管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根据《保险法》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暨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2〕11号)精神,结合当前医疗服务监管形势出现的一些新特点,特别是欺诈骗保等现象的增多,就有关问题提出一些意见。
《意见》的核心关键词在于“监管”。通读全文,发现不管是监管范围还是方式都更加严厉,特别是人社部将在以往的监管基础上,将监管对象从医疗机构这一层层级,延伸到医务人员,这是前所未有的。
在各大厂商的营销重心逐渐从渠道、从商业下沉到医疗终端,贴近具有处方权的医务人员的同时,相关政府部门也没闲着,监管与市场同步,矛与盾的关系,这似乎是处方争夺战的另一种表现形式。
1.《意见》指出,要将医疗服务监管的内容纳入定点服务协议,依据协议审核向定点医疗机构支付的医疗费用,通过监管与考核相结合、考核结果与医疗费用结算支付相挂钩等方式,不断完善协议管理。这是对医疗机构的进一步约束,旨在通过完善协议形成监管压力,考核和结算支付相挂钩,起到规范医生处方行为的作用。
2.《意见》强化了重点监管范围,重点监管参保人员就诊人数,医疗总费用和增长率,药品、医用耗材和检查总费用、增长率及占医疗费用比例等指标。在进一步做好住院医疗服务监管工作的同时,加强对门诊医疗服务的监管。
3.《意见》对于医务人员,也提出了具体的监管措施:
1)对定点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建立诚信档案;
2)在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定点服务协议中约定医务人员的责任和义务,探索通过医疗机构将协议管理要求细化落实到医务人员的有效途径;
3)采取将医务人员考评结果与定点医疗机构考核及医疗费用支付结算挂钩等方式,鼓励医疗机构强化医务人员管理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4)加强多层次、多形式培训,帮助医务人员及时、全面、准确掌握医疗保险政策,依规提供医疗服务。
4.紧接着,在加强数据分析研判,强化重点信息监控方面,也对医务人员和参保人员做出了要求:
1)对医务人员,要重点分析服务人数、人次和增长情况,药品处方情况,以及次均费用和总费用增长情况,对有违规记录,出现次均费用畸高、某种药品使用数量畸高等异常情况的医务人员进行重点检查。
2)对参保人员,要重点对就医频次、购药数量和金额等信息进行分析,有针对性地进行监控。
5.当然,如果违规,也做出了相应的处罚规定:
1)对违反协议规定的医务人员,情节较轻的,经办机构可建议其所属医疗机构进行诫勉谈话;
2)情节较重或多次违约的,经办机构可直接约谈,责令改正;
3)情节严重、主观故意性强且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经办机构可按照协议规定暂停其医疗保险实时结算资格或对其提供的医疗服务拒付费用等。
在医保资金出现告急甚至赤字的情况下,医保控费已经是相关部门的一大工作目标。从《意见》的内容上看,对医保的监控,实现了事前提示、事中监控预警和事后责任追溯的全过程动态管理。这对于药品营销来说,无疑会造成很大的影响,或将改变市场格局。
1.医院进药会更加审视,与此相对应的是厂商医院开发难度的大幅增加;
2.医院的用药,在以前的基础上,又增加了一些限制性。特别是医生,不仅仅要考虑患者的病情对症治疗,还得考虑治疗方案中涉及的药品耗材的医保问题。这不仅仅是对医生从业难度的加大,也同时对处方的形成增加了无形的紧箍咒;
3.营养类万精油类辅助治疗类的药品处境不妙,该类药物的进药机会和市场份额估计会被其他品类挤占;
4.被什么品类挤占?具有确切疗效,医院已经用惯了的品种,特别是进入了基药、低价药目录的品种似乎具备了天然的护身符。
5.《意见》的出台,不仅仅是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戴上了紧箍咒,对各大厂商同样也是。本鹤早就呼吁厂商尽快强化循证医学、药物经济学的研究工作,对于有志于提高企业竞争力的厂商来时,这是战略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