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药招办、宁东社会事务局,委直属医疗机构、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公安厅安康医院、民政厅民康医院,各药品配送企业:
为了加强中标药品价格管理,全面监测和动态管理我区药品中标(成交)价格,有效降低部分药品虚高价格,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自治区药招办起草了《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中标(成交)价格监测动态管理办法(试行)》,经自治区药招办工作(扩大)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中标(成交)价格监测动态管理办法(试行)
自治区药招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5年5月18日
附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药品中标(成交)价格监测
和动态调整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药品价格和药品“三统一”政策,加强中标药品价格管理,全面监测和动态管理药品中标(成交)价格,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区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中标(成交)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统一配送企业等。
第三条 药品中标(成交)价格监测和动态管理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我区药品中标(成交)价格监测和动态管理的范围包括:中标药品价格、直接挂网采购药品和暂不招标药品挂网参考价格、备案采购药品成交价格等。
第二章 价格确定
第五条 根据药品分类采购政策规定,采取双信封制公开招标的药品,中标价格为医院采购价格;部分专利药品和独家药品采取价格谈判机制,谈判结果为医院采购价格;妇儿专科非专利药品、急(抢)救药品、基础输液和常用低价药品实行集中挂网,挂网参考价为医院采购最高限价;国家招标定点生产、议价采购的药品,谈判议定的价格为医院采购价格。
第六条 暂不招标药品的价格,由生产企业与配送企业议定后,报自治区药招办备案。备案后的挂网参考价为医院采购最高限价。
第七条 通过备案方式采购的药品,由医疗机构与生产企业谈判议定价格,报自治区药招办备案。经备案批复后的挂网参考价格为医院的采购价格。
第八条 县及县以下医疗卫生机构实行零差率政策,按照采购价格销售药品。市及市以上医疗机构执行国家规定的加价率。鼓励有条件的市及市以上医疗机构逐步取消药品加成,零差率销售药品。
第九条 国家定价的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医院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国家最高零售指导价格。
第十条 国家和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出台新的药品价格政策,按照有关政策执行。
第三章 价格监测
第十一条 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药品采购中心采取发函和网上采集数据的方式,每半年对部分用药大省和西部省区的药品采购价格与我区现行中标(成交)价格进行比对,形成价格监测报告,报自治区药招办及相关成员单位。监测报告包括:基本情况、我区中标(成交)价格与其他省区比对情况、建议调整价格的药品及生产企业等。
第十二条 市、县(区)药招办通过设立监测点的方式,每半年对本辖区民营医疗机构药品采购和社会药房零售价格进行动态监测。各市在本辖区确定不少于3家民营医疗机构和5家有代表性的社会药房作为监测点;各县(区)在本辖区确定不少于1家民营医疗机构和3家有代表性的社会药房作为监测点。以市为单位,比对我区现行中标(成交)价格与民营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价格和社会药房零售价格,形成价格监测报告,报自治区药招办及相关成员单位。
第十三条 市、县(区)药招办要统筹协调辖区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场监管和物价部门共同参与价格监测工作,履行好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