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参保患者即时核准,并将核准信息录入医疗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特药特材救助待遇资格自核准日起生效。参保患者因抢救生命临床急需使用特材的,须在使用后3个工作日内补办待遇资格申请手续。参保患者特药特材费用在特供药店实行即时结算。另外,大额救助待遇资格不需参保患者特别申请,由医疗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平台汇总参保患者个人医疗年度内的医疗费用结算信息自动生成。
大病医疗救助的医疗服务管理
《通知》对大病医疗救助的医疗服务管理作出明确规定。一是实施特药特材救助责任医师制度,责任医师应满足属于医疗保险服务医师,具有主治医师及以上职称,执业地点在二级及以上医院,在相关领域有较高专业技术水平等条件。市民可登陆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查询责任医师名单。二是实施特药特材救助定点医疗制度,取得特药特材救助待遇资格的参保患者应选择其责任医师所在医院作为定点医院,接受责任医师提供的临床诊治服务。责任医师应对取得特药特材救助待遇资格的参保患者认真接诊,特药开药量原则上不超过30日用量。三是实施大病医疗救助定点取药制度,取得特药特材救助待遇资格的参保患者应凭责任医师处方,在具备供药条件的特供药店中,选择一家作为其定点特供药店,一个医疗年度内原则上不予变更。四是定点医院、责任医师应为参保患者积极提供必要的医疗、护理等服务,为特药特材的临床使用创造便利条件。
19项内容不纳入大病医疗救助范围
《通知》还对非疾病治疗项目、特需医疗服务项目、主要起营养滋补作用的药品费用等不纳入大病医疗救助范围的自费费用作出具体规定。19项不纳入大病医疗救助范围的自费费用包括:
1、参保患者在非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或非规定的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
2、参保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未按有关规定的要求及规范的方式方法录入医疗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的医疗费用;
3、特药、特材救助的救助对象违反定点取药制度,擅自在非指定的定点医药机构购取大病医疗救助准入的特药、特材品种而发生的费用;
4、违规在非本人门诊大病定点医院发生的门诊大病费用;
5、长期医疗护理发生的个人自费费用;
6、普通门诊统筹、健康与慢病管理发生的个人自费费用;
7、各类生活护理费(如空调费、取暖费、陪护费等);
8、主要起营养滋补作用的药品(包括国家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明确规定单方不予支付的名贵中药材);
9、特需医疗服务项目类(如点名手术附加费);
10、非疾病治疗项目类(如各种预防、保健性诊疗项目以及美容、非功能性整容等);
11、PETCT等范围外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
12、各种康复性器具;
13、各种自用的保健、按摩、检查和治疗器械;
14、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的器官源或组织源;
15、各种科研性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
16、在港澳台及其它国家发生的医疗费用;
17、非医嘱发生的、超适应症、超量使用等违规医疗费用;
18、准入协议约定的救助周期用量限额以上部分的费用;
19、特药、特材品种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