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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性疫苗的关键性临床研究和注册要求

近年来,随着生物技术的发展和应用,我国的新疫苗研发速度加快,一系列自主创新的新疫苗被陆续研制出来,如口服重组幽门螺杆菌疫苗、重组戊型肝炎疫苗、肠道病毒71型(EV71)灭活疫苗、口服轮状病毒减毒活疫苗以及重组人乳头瘤病毒(HPV)疫苗等。

  按我国现行《药品注册管理办法》,预防用生物制品注册分类的第1~9类均属于新疫苗,除未在国内外上市的1类新疫苗外,本文所述的创新性疫苗还包括了按现行法规要求首次申请在国内上市的新疫苗和部分无替代终点而必须进行疫苗临床保护力试验的新疫苗。

  创新性疫苗的临床研发应基于所针对目标疾病的流行病学特征和疫苗的特点,确定目标接种人群,制定具体的临床开发计划和系列临床试验的方案。

  在临床早期和探索性研究基础上,采用随机、盲法、对照设计的大规模Ⅲ期临床试验是确定创新性疫苗有效性的核心、关键性的研究。此研究是一种事先提出假设并对其进行检验的临床试验,其目的是全面和充分地确证新疫苗在目标人群的有效性(评价疫苗的保护效力),并观察安全性,为新疫苗的上市提供可靠的依据。确证性试验应严格按照事先设计的方案进行。

  每个关键性或支持性临床试验的报告和总结,均须按照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发布的《疫苗临床研究报告基本内容书写指南》格式和附件要求提供。

疫苗临床保护效力研究

  1.试验设计和有效性

  疫苗的有效性(又称为疫苗保护效力)是指在人群中经过接种疫苗后,相对于不接种疫苗的人群所减少疾病发病的程度(如发病率下降的百分率,还可是重症、死亡、感染情况等),此为直接保护作用,对其通过临床终点来进行评价,通常采用安慰剂(或阴性对照疫苗)为对照的优效性试验设计。

  

  临床终点基于疫苗的特点和临床研究目的,可以选择用于感染保护、发病保护与重症疾病或死亡保护,但须阐明确定主要临床终点的依据,同时尽可能提供相关临床终点(次要终点)的支持性验证研究结果。

  (1)受试人群和样本量

  对受试人群的选择应说明研究对象的易感性和对目标人群的代表性。在试验的任何阶段均应有制定明确而具体的入选和排除标准。

  样本量大小主要由受试人群的发病率以及疫苗的预期效力水平来决定。在方案中应对每一个评价终点(临床终点、安全性和免疫原性)的样本量的估算方法及过程进行说明。

  对于临床试验的样本量还要说明是否兼顾安全性评价,因为所需样本量取决于接种人群的特征、在临床前研究和早期临床试验中发现的安全性信息,以及与特定的生产工艺或佐剂有关的临床经验等。

  (2)临床现场选择

  在选择临床现场和估算样本量时均应提供当地既往和预期相应疾病的发生和流行特征等流行病学依据。

  应建立和形成临床试验地区和相邻地区的疫情分析和病例监测的定期上报系统。建议提供临床研究现场中同期未参与临床试验的具有相同社会学特征人群的临床终点(如发病、重症或死亡、感染等)发生情况分析,即新疫苗发挥间接保护作用的群体保护效果等。

3)病例(终点事件)定义

  新疫苗的Ⅲ期临床试验需要通过所研究疾病(终点事件)发生率的变化来评价疫苗的有效性,故病例/终点事件的定义和诊断是影响临床有效性结果评价的关键因素。

  保护效力临床试验的方案中应准确定义合理的临床终点(即病例,应包括合格免疫接种的定义)的标准;应阐明疾病的诊断标准是否符合国内外公认的相关要求,并具有高度的特异性和较好的敏感性。同时,实验室检查的指标也必须包含在定义中。

  应说明在整个临床试验期间和各个临床现场应统一疾病的检查和确诊的方法,并应具备和提供诊断方法学的验证资料。

  临床总结报告中应提供每个临床终点确诊病例和排除的密切相关病例的详细资料;应分别对主要临床终点和次要终点发生情况(如发病、重症或死亡、感染等)进行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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