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河北省委省政府出台《关于进一步深化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据悉,当前,深化以公立医院综合改革为重点的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已进入深水区和攻坚期。《指导意见》旨在增强改革的整体性、系统性和协同性。
年底前全面完成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整合
改革医保管理体制方面,2016年年底前,全面完成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整合工作,建立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管理和经办的管理体制。切实发挥医保的基础性作用,围绕三医联动和改革目标,及时调整完善补偿政策措施。有条件的地区要积极试行由医保管理部门组织药品耗材集中采购工作,切断医院与药品耗材供应商之间的资金往来。充分发挥医保在药品限价采购、配送结算、药品价格谈判等方面的主导作用。
药品耗材限价采购
公立医院优先配备国产医用设备
实行药品耗材限价采购,在省级药品耗材集中采购基础上,按照“量价结合、价格真实”的原则,实行药品耗材自主采购。严控药品剂型、规格数量,每种药品采购的剂型原则上不超过3种,每种剂型对应的规格原则上不超过2种。公立医院优先配备国产医用设备,在保障医疗质量的前提下,优先采购和使用国产医用耗材。
优化药品购销秩序,压缩流通环节,推行生产企业到流通企业、流通企业到医疗机构“两票制”和药品耗材采购院长负责制。试行门诊用药社会化、住院用药成本化,建立健全与当地医改相配套的药品耗材集中采购新机制。实现同厂同药价格不高于北京市和天津市交易价格的目标,确保医疗机构药品耗材量价双降、使用合理。实行企业黑名单制度,对发现没有实行“两票制”的厂商取消省内销售资格。研究建立集中结算新机制,开设结算账户,确保药款及时支付,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和药品生产流通成本。
重点药品监控 控制抗菌药物不合理使用
实施重点药品监控,建立重点药品跟踪监控制度,筛选辅助性、营养性、临床上容易滥用的药品品规(厂家)列入重点跟踪监控目录。执行重点药品采购备案制,凡采购使用监控目录内药品的医疗机构,必须按照医疗机构同级管理原则报备使用。监控期间按逐月累计方式计算月平均销量,对销售量异常情况分析原因,必要时可实行阶梯降价。
规范诊疗行为方面,建立诊疗合理性监控指标体系,加强临床路径管理,采取处方负面清单管理、处方点评等形式,控制抗菌药物不合理使用,强化激素类、抗肿瘤药物、辅助用药使用干预。规范药品使用管理,努力将二、三级医疗机构药品占比逐步控制在30%、35%以下。控制大型医疗设备检查费占比,二级以上医院全年大型医疗设备检查阳性率控制在70%以上。建立以公益性为导向的考核评价机制,促进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
重点推进支付方式改革,积极开展单病种等复合式付费改革,二、三级公立医院按病种付费的病种不少于100个。在医保基金总额控制的基础上,制定医保基金预算控制目标并分解到定点医疗机构,推进按病种等复合式付费方式改革。加强对医疗机构的住院、门诊次均费用管理,制定住院、门诊次均费用定额等相关考核标准,建立超支分担、结余奖励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充分利用医改考核监测和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协议,控制公立医院基本医疗保障范围外的医药服务费用比例,缩小参保人员医保基金政策范围内报销与实际支付的差距。
符合规定的中医药技术和制剂纳入报销范围
充分发挥中医药优势,将符合规定的中医药适宜诊疗技术和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纳入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在医保基金平衡可控的基础上,逐步提高住院患者使用目录内中医药技术和中药饮片的报销比例;可将中医院的医保报销起付线执行与当地同级综合医院下浮一级的标准。
建立药品生产(配送)企业黑名单制度
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健全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院长负责制,建立医务人员惩戒机制,加大对医务人员收受商业贿赂行为的惩戒力度。建立药品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