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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2016年关于执行2016年甘肃省公立医院中成药集中采购公开招标中标结果的通知

各市州卫生计生委,委属医疗机构,兰州大学第一、二医院,甘肃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各相关企业:

2016年甘肃省公立医院中成药集中采购公开招标中标结果已公布,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15158号)及中成药集中采购实施方案及招标文件要求,为做好中标结果执行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采购目录

(一)公开招标中标目录为全省县级以上医疗机构采购计划金额排序前80%的品规,且为临床常用的非基本药物中成药及民族药,供全省县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使用。

公开招标目录中已有中标品规的,医疗机构不得采购非中标企业的药品。未进入公开招标目录而纳入阳光采购目录的药品,在阳光采购目录未挂网前,暂按原采购方式采购。

(二)中标结果分省直(兰州)、嘉峪关、酒泉、金昌、张掖、武威、平凉、庆阳(天水)、定西、白银、临夏、甘南(陇南)12个片区,医疗机构按所在辖区执行各自的中标结果。

二、药品采购及价格

(一)中成药公开招标药品中标结果的执行时间为201641日起。已采购未使用完的非中标品规,最多可延期使用至2016530日,逾期不得继续使用非中标药品。

(二)实行零差率销售的医疗机构,按中标价采购销售药品;未实行零差率销售的医疗机构,其采购价不得高于中标价。根据有关规定,其销售价不得高于中标零售价(本次采购平台公布的最高零售价)。以上价格均含配送费用。

(三)为方便医疗机构采购,采购平台详细标示了药品的基本属性,包括基本药物、低价药品、医保农合报销类别等。

(四)医疗机构必须通过网上采购中标药品,严禁网下采购。医疗机构采购销售价格信息应及时通过甘肃省医疗机构药品价格信息公开查询栏目向社会公开。

(五)医疗机构要加强采购使用环节管理,优先选择采购使用基本药物、低价药品、报销类药品,控制使用非报销药品。

(六)各医疗机构可根据临床诊疗用药特性制定本机构辅助用药目录,跟踪并一定程度限制其采购使用。

 三、药品配送

(一)中成药配送要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药品保障供应体系建设的意见》(甘卫药政发〔2014515号)建立的药品生产企业主体配送、以县为单位一体化配送,条块结合有机衔接的药品配送模式,进一步完善县、乡、村一体化药品配送管理,整合当地基本药物与非基本药物的配送服务。

(二)按照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做好药品配送供应保障工作通知》(甘卫药政发〔2015〕),各遴选单元要尽快做好配送企业的动态调整或补充遴选。中标产品及企业可从遴选单元自主择优选择配送企业进行对接,对接配送企业不得超出医疗机构或当地遴选的配送企业名单。

(三)中标生产企业自行配送本企业药品的,但仅限配送本企业中标品规且不得委托无药品经营资质的物流企业配送。

(四)中标企业从采购单元所遴选的配送企业中自主选择配送企业并签订配送合同。签订书面合同后,还需通过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中标企业选择配送企业配送企业确认配送两个环节建立网上配送关系(电子合同)。配送合同的变更解除由双方自行协商确定,并通过集中采购平台变更、解除变更、解除确认予以实现。为确保网上配送关系及时调整,系统支持单方申请解除配送关系,配送合同解除的实质性内容由合同双方自行解决,发起解除配送合同申请人承担解除合同的全部法律责任。

(五) 网上配送关系建立自2016321日至430日,如遇各市州或县区配送企业遴选拖延可适当调整。41日前,中标企业应确保每一配送区域最少有一家配送企业承担其药品配送任务。

四、监督管理

(一)自201641日起,中成药采购将被纳入积分考核。按照《甘肃省药品集中采购诚信管理办法(试行)》(甘卫药政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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