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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人可多点委托生产、可自行或委托销售药品

821日,CFDA官网发布《关于推进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了以下事项:

一、落实持有人法律责任。

持有人负责药品生产销售全链条和药品全生命周期管理,对药品临床前研究、临床试验、生产制造、经销配送、不良反应监测等承担全部法律责任。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研发机构及科研人员可以作为持有人。不持有药品批准文号但有药品生产许可证的药品生产加工企业可以受托生产加工药品。受持有人委托进行研发、临床试验、生产制造、销售配送的单位和个人,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任和协议约定的责任。持有人负责产品的上市放行,对上市销售的药品质量负全部责任,受托生产企业负责按协议约定的工艺和质量标准生产,负责产品的生产放行,对持有人负相应质量责任。委托方与受托方应签订具体委托协议,明确双方委托生产中技术要求、质量保证、责任划分等权利义务。

二、整合技术资源,促进专业化规模化生产。

药品生产企业集团公司可以将各控股子公司的药品批准文号集中到集团公司持有,成为持有人。集团公司按各控股子公司生产加工能力将产品进行调配整合,使各子公司成为有特点、有优势、有规模的生产基地,集团公司对各子公司实行统一的质量管理体系,集团公司对所有上市的产品质量负全部责任。集中到集团公司持有的药品批准文号,由转入方所在地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审核,报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批准,产品转出方所在地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给予支持。

药品生产加工场地异地搬迁或者车间异地搬迁的,可以将药品批准文号留在原企业持有,生产管理、技术标准、产品质量与原生产企业一致,由新建的生产加工企业或者生产车间生产。整体搬迁或者被兼并后整体搬迁,原企业成为持有人,由持有人向生产企业所在地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出受理、技术审评、现场检查、样品检验等申请,并由所在地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审批后报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备案(生物制品须报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开展技术审评和行政审批)。试点品种的注册生产现场检查与《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GMP)认证现场检查合并开展。

药品研发机构所属的生产企业可以将药品批准文号转移至药品研发机构持有,药品研发机构作为持有人进行委托生产。

在申报上述调整事项时,企业应按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如实报送药品处方、生产工艺、原辅料包材和质量标准等全套产品档案的登记工作。

三、允许持有人多点委托生产。

持有人需建立药品质量管理体系。在保证药品质量和疗效一致的前提下,允许持有人申请委托多个企业生产加工。持有人在获批首家生产后,可以再委托其他生产企业生产加工。委托加工的药品,必须处方、工艺、质量一致,由持有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对于批准多点生产的试点品种,在药品批准证明文件中核发1个药品批准文号,分别列明相关受托生产企业名称、生产地址,在药品标签、说明书中注明具体生产企业名称和生产地址等信息。药品生产加工企业必须严格执行药品GMP相关规定,并接受监管部门的检查监督。

四、允许持有人自行或委托销售药品。

药品研发机构、科研人员作为持有人的,可以自行销售药品,但应具备药品管理法规定的药品经营的能力和条件。也可以委托代其生产的药品生产企业或者具有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经营企业销售药品。委托销售药品的,应当签订委托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责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并落实药品追溯和质量管理责任。持有人要掌握药品流通过程中的质量信息、不良反应,在发生质量问题时召回药品,及时控制。所有药品经营企业,必须严格执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药品GSP)的有关要求,完善流通环节的质量管理体系和风险控制体系。

五、加快试点企业有关申报注册品种的审评审批。

对于本通知要求的各省遴选的拟开展委托生产的试点品种上市申请,符合《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解决药品注册申请积压实行优先审评审批的意见》(食药监药化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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