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即是基本药物,又是常用低价药的药品,如何采购?
凡属于常用低价药品,不分层次,一律按照《实施方案》规定的常用低价药品采购办法进行挂网采购。
七、若企业报价低于国家发改委规定的低价药日均费用标准,是否能够视作常用低价药进行挂网采购?
只有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或福建省物价局公布低价药品清单内的药品才能按照《实施方案》规定的常用低价药品采购办法进行挂网采购。
八、区域目录的品种是否能突破《省级采购目录》?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和省属医疗机构必须在《省级采购目录》范围内,根据常见疾病种类、医保支付水平、临床用药习惯等,遴选确定本区域采购目录的品种、剂型、规格。
九、2014年药品集中采购最高限价的原则是什么?
最高限价按以下原则执行:
(一)最高限价不得高于国家发改委或福建省物价局最新公布的最高零售价扣除医疗机构加价率后的价格。
临床供应紧缺的血液制品按国家发改委或福建省物价局最新公布的临时最高零售价为最高限价。
(二)同通用名、同层次(不区分生产企业)的药品限价不得高于基准品2011年1月1日以来正式公布的全国省级药品集中采购最低3位中标价的中位数价格。同一竞价组药品原则上只选一个基准品,该竞价组的其他药品依据基准品限价,根据《药品差比价规则》按就低原则确定最高限价。没有基准品限价或与基准品没有差比关系的,取该品规2011年1月1日以来正式公布的全国最近一期省级药品集中采购本企业最低中标价为最高限价。属于议价品种的,取该品规2011年1月1日以来正式公布的全国最近一期省级药品集中采购本企业最低中标价为最高限价。
(三)同企业、同通用名的药品中标价格不得高于2011年1月1日以来正式公布的全国最近一期省级药品集中采购本企业最低中标价及福建省医疗机构现行采购价。
(四)常用低价药品的采购不制定最高限价,但销售价格不得突破政策规定的日均费用标准。
十、什么是基准品?《省级采购目录》基准品中未列剂型、规格能否报名参与2014年药品集中采购?
基准品是对同通用名、同层次(或同竞价组)、不同剂型和规格、不同生产企业之间的药品在报价过程中,为了便于价格比对而设置的一个比照标准品。
能否参与2014年药品集中采购,应根据本次集中采购实施方案具体规定及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和省属医疗机构所确定的目录而定。
十一、基准品是如何选取的?
基准品是参照物价文件规定的代表品具体确定。没有规定代表品的,按现行《药品差比价规则》所列剂型差比价表的顺序确定剂型,取该剂型最小零售包装规格为基准品。同一竞价组只取一个基准品,不同竞价组,选取不同基准品。竞价分组待企业报名后确定。
十二、为什么有的品种没有显示基准品?
原则上每个竞价组都有确定基准品,但属于下列情况的药品基准品待企业报名后确定:
(一)葡萄糖、氯化钠、葡萄糖氯化钠。
(二)《省级采购目录》“备注”栏标有“◇”的药品。
(三)血液制品。
(四)其他暂未采集到2011年1月1日以来正式公布的全国省级药品集中采购中标记录的。
十三、2014年药品集中采购中,药品层次如何划分?
政府定价且属国家发改委和福建省物价局价格文件中标注特定生产企业或商品名的药品(以国家发改委或福建省物价局正式公布为准)以及取得FDA(美国)认证的中国自主品牌药品(品种)归属第一层次;其他药品归属第二层次。
十四、竞价组划分中,适应症或功能主治增加的药品,是否可以单列竞价组?
《实施方案》明确规定竞价组是根据适应症或功能主治是否完全不同进行划分,对适应症或功能主治部分增加的药品,原则上不划分不同竞价组。具体详见《实施方案》第八章《药品评审》部分的相关说明。
十五、只要涉及小儿疾病、精神疾病、老年痴呆症可用的药品都能单列竞价组吗?
只有仅限于小儿疾病、精神疾病、老年痴呆症的用药方可单列竞价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