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药招办、宁东社会事务局,委直属医疗机构、宁夏医科大学总医院、公安厅安康医院、民政厅民康医院,各药品配送企业:
为了促进我区医疗机构双向转诊、分级诊疗和门诊大病诊疗工作,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配备使用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卫药政发〔2014〕50号),自治区药招办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等相关成员单位进行了工作调研,起草了《宁夏回族自治区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非基本药物目录的工作方案》,经自治区药招办工作(扩大)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非基本药物目录的工作方案
自治区药招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5年5月18日
附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非基本药物目录的工作方案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配备使用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卫药政发〔2014〕50号)、《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配备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宁卫计药械〔2014〕327号)和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统筹制度的通知》(宁人社发〔2015〕52)要求,我区将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非基本药物目录,以保障我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慢性疾病诊疗用药,促进我区医疗机构双向转诊、分级诊疗和门诊大病治疗工作。具体工作方案如下。
一、工作任务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从医保药品目录中遴选的原则,在医疗机构充分参与的基础上,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病种目录》,在我区二、三级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目录中,遴选患病人数较多、临床用量较大、疗效较好、价格合理的慢性疾病常规诊疗药品,数量不超过60个品种(品规),纳入我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非基本药物目录,允许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采购使用,并实行零差率销售,方便患者就近购药,减轻人民群众用药负担。凡纳入我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非基本药物目录的药品,属于三级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目录的,二级医疗机构也可以采购使用。
二、实施步骤
(一)上报需求计划。5月底前,各市、县(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以高血压、冠心病、糖尿病、肺结核等慢性疾病为重点,在广泛征求本地区各级医疗机构,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意见的基础上,由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按病种汇总、论证和编制本辖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非基本药物需求目录,并向自治区药招办提交不超过80个品种(品规)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非基本药物需求目录和目录编制说明。
(二)论证编制目录。6月中旬,自治区药招办会同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成员单位,邀请医药专家对各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上报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非基本药物需求目录进行论证分析,形成《宁夏回族自治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非基本药物目录(初稿)》。目录初稿由随机抽取的医疗机构医药专家投票,按照得票多少选择60个品种(品规),形成《宁夏回族自治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非基本药物目录(征求意见稿)》,并在宁夏药品集中采购网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收集社会、医疗机构和企业申诉投诉。公示期满,根据申诉投诉,由医药专家组进行整理、分析、论证和完善后,形成《宁夏回族自治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非基本药物目录(送审稿)》。
(三)审定印发目录。6月底前,将《宁夏回族自治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非基本药物目录(送审稿)》提交药招办工作(扩大)会议研究同意后,由自治区卫生计生委会同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联合印发执行。
(四)动态监测调整。根据《宁夏药品中标(成交)价格监测和动态调整管理办法(试行)》,每半年对我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非基本药物中标(成交)价格进行动态监测调整,降低药品虚高价格。此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非基本药物调整为过渡性调整,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将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文件,在组织完成新一轮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后,重新调整《宁夏回族自治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非基本药物目录》,药品目录总数不超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