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医生与科学家们经过多年研究,发现砒霜对于治疗急性早幼粒型白血病具有良好疗效,该疗法获得国际医学界的高度认可。美国相关机构获悉了中方科研成果,快速启动资本介入、临床试验和专利布局。在中国已有的大量临床试验的基础上,在美国仅开展40例病人临床试验,就快速获得FDA的新药审批,并通过资本市场的运作获得丰厚回报。
值得注意的是,美国公司除了白血病领域,还在砷化物治疗实体瘤整个领域进行了全球专利布局,掌握该领域的主动权,为其后续收益奠定了基础。由于专利申请和国际运作能力的欠缺,中国的科研人员和药企收益微乎其微,这一案例的教训值得深思。
国内关于砒霜治疗的开创性研究
砒霜是中国古代传统的“毒物”。明代《本草纲目》记载了利用砒霜以毒攻毒的一些应用:“砒石解毒治壅(yōng)、烂肉,蚀瘀腐、瘰疬(luǒ lì)”。
二十世纪70年代开始,哈尔滨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借鉴民间方子,制备了含有由砒霜、氯化亚汞的“癌灵1号”注射液。在临床实践中,哈医大一院的医生们逐步发现“癌灵1号”可单独治疗白血病,且对急性早幼粒型白血病(Acute Promyelocytic Leukemia,APL)效果最好。在90年代初,又去除了有毒副作用的氯化亚汞,明确指出砒霜(即三氧化二砷)是“癌灵1号”的有效成分,单独使用三氧化二砷(以下简称“ATO”)注射液即可治疗急性早幼粒白血病。
1994~1996年,上海瑞金医院与哈医大一院展开合作研究,应用ATO治疗对反式维甲酸和化疗不敏感的APL病人,取得良好治疗效果。相关研究结果发表在1997年的Blood杂志,引发国际关注。
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情况
1995年8月23日,哈尔滨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以张亭栋为发明人申请了中国专利,1999年8月11日拿到授权,专利号为ZL95108768.1。该专利只有一个独立权利要求:“1.一种抗白血病、肝癌、淋巴瘤注射液,其组成包括:注射用水,其特征是:所述的注射用水中溶有三氧化二砷1~10克,氧化钠8克,共计1000毫升。”
这是一个典型的注射液组分专利。由于“癌灵”的成分早已公开,1995年专利的新颖性主要在于去除了轻粉(氯化亚汞)。该专利存在以下几点严重的缺陷:
第一,发明点遗漏。
该专利所称的“注射用水”其实指的治疗药品的起始配制液,而并不是注射入人体时的组分浓度或治疗病人每日所需的剂量。这样的权利要求完全没有保护到这一科技成果的核心价值点,严重的影响了技术的价值。
第二,权利要求范围太窄。
注射用水液组分保护范围狭窄,ATO或氯化钠的含量稍多或稍少于权利要求所述的范围,就可以轻易绕过该专利。如溶解0.5g ATO于1L水中配制起始溶液,稀释成最终注射液时稀释比例减半,也可以达到相同的效果而不侵权。
第三,权利要求没有上位。
在权利要求中提到的适应症包括白血病、肝癌、淋巴瘤。一般情况下,专利中一种药物能治疗三种以上的肿瘤,原则上能拿到这种药物治疗所有肿瘤的权利要求。但是此专利中并没有对ATO适应症进行上位。更为重要的是,虽然李元善与张亭栋早在1988年就已经用ATO对白血病外的癌症进行了研究,但是该专利的实施案例中完全没有提及ATO治疗肝癌、淋巴瘤的内容。因此,即使是ATO治疗肝癌、淋巴瘤的这两种适应症,被无效的风险也很高。
值得注意的是,1996年,张亭栋也在美国申请了专利,申请号08/702011,并要求了中国的优先权,但是在美国审查并不顺利。直至2004年4月11日,该专利终于在美国拿到授权,即US6720011。美国专利的授权权利要求范围相较于中国专利没有实质性的突破。其“权利要求1”的范围与中国授权专利的主要区别在于:1、将中国专利的“注射用水中溶有三氧化二砷1~10克,氧化钠8克,共计1000毫升”换算成了组分百分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