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企业:
我省新版低价药日均服用量的计算工作已完成,现根据《关于新版低价药品交易有关要求的通知》(粤卫函〔2015〕59号)的要求,结合近期工作安排,将新版低价药日均服用量予以公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示时间
2015年3月3日-2015年3月10日。
二、日均服用量计算方法
低价药品日均服用量按药品说明书测算的平均日用量计算。成人平均日用量是每日最小用量和每日最大用量的平均值。针对成人和儿童标示用法用量的,按成人每日最小用量和每日最大用量的平均值计算;依体重精确使用的药品,按照成人体重60kg计算日用量;专门的儿童用药按照儿童每日最小用量和每日最大用量的平均值计算;每日用法用量随病程发生变化的,应按照维持剂量计算,未标示维持剂量的,按照病程中最小用量和最大用量的平均数计算;标示多种适应症(功能主治)的,按主要适应症(功能主治)计算;未明确主要适应症(功能主治)的,按日用量居中的一个或者两个适应症(功能主治)计算平均日用量。
三、查看方式
使用CA证书登录省药品交易系统,通过“药品管理-药品列表”中的“日均服用量”字段进行查看相应产品日均服用量数据信息。
四、申投诉方式
公示截止时间为2015年3月10日17:00时。如有异议的,请通过交易系统进入“入市价项目管理-入市价项目”功能页面,选择项目“新版低价药日均服用量公示”进入入市价公示页面后查找相应品规点击【新建申诉】进行反馈并提交,另按照以下附件的要求填写申(投)诉材料,于公示截止期前由企业被授权人(携身份证原件)将相关申(投)诉材料递交至广东省药品交易中心,网上填写的反馈意见与递交的纸质材料内容须一致,缺一不可。
附件:申投诉模板
广东省药品交易中心
2015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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