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企业:
根据省卫生计生委、省公共资源交易局《甘肃省集中采购药品动态调整管理办法(试行)》(甘卫发〔2017〕104号)文件精神及《关于2017年度甘肃省药品动态调整的通知》、《关于2017年度甘肃省药品动态调整的补充通知》等通知要求,2017年度甘肃省药品动态调整已完成药品基本信息维护、价格信息填报、新增品种申请等工作。现将省级药品集中采购机构资料审核结果和拟采集使用的价格信息反馈各企业,企业需对审核结果及价格信息进行复核与确认。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基本信息的审核、企业复核与勘误
(一)基本信息审核
因时间原因,本次审核仅对企业维护、提交的企业、产品基本信息进行了复核,未对企业上传PDF图片资料进行复核。在复核中,对个别不准确、不规范的信息进行了标准化处理。企业未维护、未提交的药品,全部按“审核不通过”对待,如企业确定不维护、不提交的,将在动态调整结果执行时停止其挂网交易。
重点审核的产品信息:国家药品编码(YPID,无国家编码不审核)、流水号、药品名称、剂型、规格、转换系数(包装)、制剂单位、包装单位、生产企业、批准文号及有效期、用法用量等。其他附件信息如“是否基药、是否医保、是否农合、是否低价”等信息可能存在误差,将陆续在数据标准化过程中进一步规范。
1.企业复核
企业可登录甘肃省药品集中采购招标平台,在“企业信息维护”和“产品信息维护”栏,对企业基本信息和产品基本信息栏进行复核,并查看审核结果及审核状态。
2.基本信息勘误与补充提交
企业复核过程中,对审核后基本信息仍不准确、不完整或应维护、应提交而未维护、未提交的,可通过电话申报、申投诉系统提交申诉材料两种方式进行勘误或补充提交。
省级药品集中采购机构将对企业电话申请或申诉进行记录、复核。对确需勘误的,省级采购机构将直接勘误或退回企业,由企业补充完善、修改后提交再审核。
基础数据勘误或补充提交电话:0931-2909265(A-G)、2909266(H-N)、2909262(O-T)、2909280(U-Z)。为方便企业,受理电话按申报企业名称汉语拼音首字母进行了分流,请企业拨打对应电话进行申报。(不接受关于价格信息的电话申诉和勘误)
1.价格信息的采集、使用与申诉
(一)价格信息的采集
价格信息采集使用环节及流程:
①省级药品采购机构委托第三方数据核查机构提供基础价格数据—企业对价格信息进行修改、补充、完善;
②对企业已核实无异议、补充提交或勘误的价格信息—第三方机构再次核实—向企业反馈按规定采集的9省有效价格数据—企业对采集使用的9省有效价格数据再复核—复核无误的进行信息确认—有异议的提交申诉材料—未确认的放弃该产品申报;
③对企业已确认的价格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和申y诉质疑—申诉质疑处理—公布调整后的价格及调整后的新中标价或参考价数据—企业对调整结果确认—已确认结果挂网—企业未确认结果的停止挂网。
引入第三方数据核查机构提供基础数据及价格复核,主要目的是方便企业、减少企业工作强度,同时对省级采购平台拟采集、使用的价格数据进行独立的第三方核验和评估,对省级采购机构进行必要的监督。第三方的引入,并不改变企业的申报主体责任,申报企业应对药品价格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全部责任。违规企业将按《甘肃省药品集中采购诚信管理办法》相关内容予以处罚,涉及的药品将暂停挂网或取消挂网。
(二)价格数据的使用
鉴于同一药品在不同省份存在中标或挂网两种状态,且中标价或挂网价对实际采购价的价格指导作用存在较大差异。因此,结合甘肃省药品动态调整目标要求,经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省际中标价或挂网价使用原则如下:
1.甘肃省常用低价药及甘肃省直接挂网药品:其所填报的省际中标价、挂网价,不区分中标与挂网状态,自低到高排序,最多取9省(少于9省全取)。与原中标价或原价格控制限作为新的价格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