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SFDA)近日公布的《仿制药质量一致性评价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简称《方案》),较系统地描述了仿制药物一致性评价的工作目标、方法、职责、内容、计划和工作保障等,对一致性评价的方法和流程做出了设想和规划,较明确地提出了评价工作的总体思路,对于仿制药物再评价工作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这也体现出监管部门对规范仿制药物市场、保证公众用药安全的决心和力度,具有极大的社会意义。
《方案》指出,此次再评价工作涉及约12万种化学药物,评价工作耗时长,任务繁重。尽管做了5~10年的工作计划,相关部门平均每年仍需要对上万种药物进行评价。特别是常用的药物如氧氟沙星、甲硝唑等,单种药品的仿制药物可达上千种;对这些药物进行实验考察及材料审批,过程将是非常繁冗耗时的。因此,优化评价流程,找到合理可靠的评价指标,是再评价工作的关键。为此,笔者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制定合理标准
《方案》指出,将遵照“科学合理、分类开展”的原则进行评价工作,如按照药物类别和剂型分类、分步实施,是科学且高效的方式。但是仅对剂型分类是否足够?如对口服固体制剂进行溶出曲线评价,是药物再评价的重点指标,但是否所有药物的溶出曲线都可以反映体内的吸收程度,仍值得商榷。日本进行的相关质量再评价工作,主要针对难溶性药物,因此主要指标是溶出曲线和溶出曲线-体内吸收的体外体内相关性研究。但当溶出度不是药物在体内的限速步骤时,仅进行溶出曲线评价并不能反映药物在体内吸收的程度和速度。此外,对于一些体内溶解度和渗透性均较差的药物,体外指标可能无法反映体内的吸收情况,仍需要进行人体生物等效性研究。因此,还需要针对不同性质的药物确定适宜的评价方法和标准体系。
借鉴欧美经验
参考欧美仿制药物研发过程中的豁免机制,对符合标准的仿制药物进行一致性评价豁免,只进行制剂工艺评价,可以为我国仿制药物一致性评价工作节约大量的研究成本与时间。
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FDA)、欧洲药品管理局(EMA)、世界卫生组织(WHO)自2000年起陆续开展仿制药物生物等效性豁免工作,根据药物的溶解度、渗透性/代谢程度和溶出度对药品进行考察,符合条件的仿制药被认为与原研药具有相同的生物利用度。至今,已有不少此类药品通过豁免机制上市,节约了大量社会成本与研发时间。以下笔者对欧美现行评价系统进行简要介绍,以期能为我所用。
1.生物药剂学分类系统(BCS)
该系统于1995年由Amidon等人提出,根据药物的溶解度和渗透性分为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