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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报:别提到“强制医疗”就色变

强制医疗不是对精神病人的监禁惩罚,而是基于对疾病本身严重性以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考量

“患精神病少年锤杀相依为命的奶奶”“精神病患者一边劫持人质,一边要求报警”……这一一幕惨剧,让“要不要对精神病患者实施强制医疗”这一敏感话题始终没离开公众视野。

我国刑法明确规定:精神病患者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一个“不负刑事责任”的群体却屡屡曝出行凶伤人的暴力行为,这让公众陷入无所适从的无奈和恐慌中。有人因此建议:应当建立精神病患者强制医疗制度。对此,我国2012年制定的首部精神卫生法十分谨慎地回应:精神障碍的住院治疗实行自愿原则,只有当患者已经发生伤害自身或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存在相关危险的,才能对其实施强制医疗。

我们能够理解立法者的原意是要保护精神病患者的合法权益,避免出现“被精神病”等利用强制治疗制度侵害人权的事件发生。但这完全可以通过设定严格甚至严苛的程序立法予以解决,比如引入司法机关的参与、组成专业的审查委员会,或者设置更方便的权利救济渠道等等。事实上,刑诉法就明确规定,对精神病患者予以强制治疗的决定机关是人民法院,执行机关为公安机关。

建立一整套符合现代司法观念、人权观念的精神病患者强制医疗制度,对于维护公共安全、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十分紧迫且必要。目前,刑诉法、精神卫生法等法律所规定的强制医疗制度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启动强制医疗的程序不规范、标准不明确,对精神病患者的近亲属、所在单位以及医疗机构、公安、民政等部门的法定义务规定也过于笼统。由于法律规定的缺位,也产生了一系列现实问题,比如流浪乞讨的精神病患者应如何送医、谁来确定精神病患者确须强制治疗或者解除强制治疗、对没必要强制治疗的精神病患者实施强制治疗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等等。

强制医疗不是对精神病人的监禁惩罚,而是基于对疾病本身严重性以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考量。建立完善的精神病人强制医疗制度并非天然地就会损害精神病人的合法权益,相反,这是平衡个体权利与社会公众安全的必要手段,也是对精神病人实现更好保护的现实需要。就像病患不能讳疾忌医一样,我们也没必要谈到“强制医疗”就色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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