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1种),所有合格投标企业依经济技术标评分后遴选前10名挂网确定为中标企业,由各市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议价,以县为单位组织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网上采购、统一结算。
二是对国家及省增补基本药物目录内多企业生产的药品(低价药品除外),采用“双信封制”竞价招标采购,即先进行经济技术标评审(“质量标”),按比例入围后参加商务标评审(“价格标”),在规定限价范围内最低价者中标,再按照经济技术标得分由高到低确定同一价格的跟标企业1名,跟标后2个企业同时供货,其它企业按报价由低到高依次作为备选企业。
三是对独家品种经资质审查合格后在限价范围内的直接中标,超过限价范围的实行一次性网上人机对话谈判,议价不成功即废标。
四是对大输液类药品实行询价采购,取2013年以来已公布最新中标结果的省份的最低中标价的平均价确定统一采购价,对认可该采购价的企业只进行经济技术标评审,依经济技术标得分从高到低确定中标企业。
(二)合理测算和制定药品招标限价
对属于新版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内的药品,其价格取已完成新一轮基本药物招标省份同药品最低中标价的平均价作为限价;省增补目录药品取2010年以来周边12省份同药品最低中标价的平均价作为限价。经测算,采取多家省市最低中标价的平均价作为限价,可将我省招标价格定位到比较合理的水平,控制在全国平均水平以下,也能有效防止招标中出现价格“虚高、虚低”以及无企业应标“流标”等问题。
(三)对中标品种实行动态递补
在招标结果执行周期内,中标品种因故出现断货、不及时供货、不足量供货情况时,取消中标资格,由经济技术标入围的企业按报价由低到高依次递补,防止出现中标药品供应不足以及断货等问题。
(四)实行中标药品价格动态调整
中标药品在我省供应期间,除根据国家或我省价格主管部门价格调整政策,对中标价格作出适时调整,还要求中标企业始终以市场最低价供应药品,如发现中标企业同种药品在我省市场销售价格低于中标价格的,则调整为市场最低价,确保招标价格始终保持在省内最低价。
(五)强化对中标生产、配送企业履约监管
严格执行诚信记录和市场清退制度,将恶意竞价、不按合同规定及时供应配送的企业列入“黑名单”;对连续2个月供货率达不到80%以上的企业取消供货资格;推行基本药物配送企业动态分级管理,培育和扶持配送能力强、业绩好、遵纪守法企业,淘汰配送到货率低、违法违规的企业,保障中标药品的及时配送供应。
(六)实行中标药品统一配送,以县为单位统一结算
一是在基本药物配送管理上,省级采购平台将符合基本药物配送资质企业名单及企业信息全部挂网,由各市根据企业的配送覆盖率、配送能力、到货率等指标遴选5-10家企业承担辖区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的配送,努力做到基本药物配送相对集中、竞争有序。
二是在基本药物货款结算上,将过去先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收齐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货款存入专户,再上交省级结算专户,最后由省级统一向配送企业支付货款的方式,简化为由县级收取货款后直接向配送企业支付,减少结算环节,优化结算流程,一方面可强化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管职责,另一方面可缩短货款结算期限,有利于促进基本药物采购工作向着供应配送及时、货款结算及时的良性循环方向发展。
(七)对基础大输液实行省内省外企业分别评审、分片区供货。
鉴于大输液药品临床用量大,且其产品形态决定了其受一定的运输半径制约,尤其是玻璃瓶大输液具有重量大、易破碎、运输成本高、运输受气候影响大等特殊性,我们借鉴其他省市的做法,除采取测算统一价格、招标确定企业,还将省内企业与省外企业分别评审,山西省内注册地址的大输液类生产企业通过资质审核后经济技术标得分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