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元定价模式
坊间流传多部门酝酿的《关于印发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意见的通知》今天落在了实处,国家发改委官方网站挂出了三个文件。其中《推进药品价格改革意见》和之前的流传版本几乎完全一样,文件规定:自2015年7月1日起,除麻醉和一类精神药品外,取消原政府制定的药品价格。基本上确定了以医保和招标为主的「二元定价」模式。
去年10月,国家发改委就开始征求药品价格放开的意见,尽管没有正式文件下发,但取消药品最高零售价已是大势所趋。但药价放开后,未来的定价机制如何形成?7号文关于药品分类采购的指导意见,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主流的定价机制,即充分竞争的药品通过带量采购的方式各省集中采购,部分专利及独家品种则通过 多方谈判的方式定价。
单独定价、优质优价药品会如何定价?
取消最高零售价后,人们关心的是原来享受特殊待遇的单独定价、优质优价的药品会如何定价?按通知精神,这类药品的最高零售价格会一同取消,但点苍鹤预判会转化为两种定价方式:即专利或独家品种通过谈判,其他则通过省级集中招标采购,但会在质量层次上加以区分或赋予经济技术标加分项。
多方谈判(毕竟单独定价里有专利品种,或者说,专利品种本身就是独家品种)。医保部门会参与或主导医保品种的支付方式,通过医保控费的方式来约束最终支付价格。
在5月4日《江苏正酝酿新的招标思路》一文中,你看到了江苏的思路:在竞价分组中,单独定价类品种消失了,原研和专利也不在一个质量层次,而首仿则与原研药品同列。这反映了随着药品政府定价的取消,单独定价/优质优价这一特殊定价也随之被取消,这类药品会被更加具体地分为专利、原研(过了专利期的专利品种)、首仿,以及其他分类方式。
是否会大批量谈判?
有人认为专利药物,独家品种很难大批量谈判,点苍鹤认为不要掉以轻心。安徽就是一个活生生的例子,16+1个采购单元,涉及面够广、工作量也够大,但大批量药品遭遇野蛮粗暴的价格打压,还不是执行下去了?
所谓大批量,安徽每个地级市至少是1000个品种以上的数量和规模,涉及N多个厂家,经过商业公司之手,干净利落把价格打压下去。而专利品种,本来数量就不多,即便加上独家品种,规模也会不超过安徽那个数量级,如果把谈判=压价=政治任务(孙志刚副主任为招标唯价格论正名不是白说的),大批量谈判不是不可能。
质量如何分层?
各省招标,在招标中以质量分层的方式与普通GMP产品相区别。7号文也有对质量较高的品种也有一定优待措施的表述,如出口欧美日的制剂厂家有加分项;通过仿制药一致性评价的品种一定会被区别对待,否则与国家十二五药品安全规划在法理上政策上就相冲突。但质量分层问题,长期以来众说纷纭,没有统一标准,各省自定,以后会否统一?个人认为很难统一标准。
医保支付标准
据通知要求,人社部、卫计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在2015年9月底前出台医保药品支付标准执行规则。该规则是在调查药品实际市场交易价格基础上,综合考虑医保基金和患者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的医保药品支付标准。
目前在医保支付改革处于探索实践的地区有三明、绍兴、安徽和重庆,尤其是三明,已于去年9月份开始实施第一批14个品种的医保支付改革,其做法是在同通用名同剂型同规格的品种中,选取中标价最低的仿制药品价格作为医保支付价;绍兴与安徽则是医保支付价(参考价)=省级中标价,鼓励医疗机构与厂家议价谈判,低 于支付价(参考价)的差额归医疗机构;重庆采集全国平均价与重庆实际交易价进行比对,原则是就低不就高。
三种模式在各地的不同探索,其设计思路不尽相同,三明是以医保控费为出发点,只用最低价;
绍兴和安徽,特别是后者,鼓励医疗机构通过带量采购的方式实施事实上的二次议价,让医疗机构和药企直接砍价,然后通过医保支付的方式将差额转移到医院,砍价(差额)部分,其实是替代了药品取消加成后医院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