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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关于建立药品上市许可与生产许可分开的“药品上市许可人制度”(简称MAH)在业界呼声不断。据了解,目前我国药品上市需要同时具备产品上市许可和生产许可,药品批准文号只颁发给具有药品生产许可证和对应生产设施GMP证书的生产企业。欧美等发达国家采取的则是产品上市许可和生产许可分离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MAH)。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可以建有自己的生产系统,也可以完全委托其它具备生产条件的企业生产产品。在我国建立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的主要意义是:减少重复建设,提高生产设备利用率,促进药品研发、生产的专业化分工;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对药品质量安全负全责,生产企业仅对生产过程负责,法律责任更加明晰;创新创业型企业可专注于产品研发,无需投入大量资金建设生产体系,降低了成本,控制了投资风险。
此外,诸多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在修改《药品管理法》的建议中还提到了建立原料药和辅料备案管理制度(DMF);减少准入审批和简化许可管理,取消药品生产许可证管理;促进行业资源整合,鼓励扩大委托生产,减少重复建设和产能闲置,放宽药品文号转移的限制;鼓励新药创新,完善药品审评策略,提高药品审评审批效率;鼓励新商业模式的发展;改革监管体系;强化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加强药品广告监管,改革和完善药品广告管理机制等。
与会代表表示,在药品管理法修订征求意见和相关政策的改善下,中国创新药的市场化和创新型企业的发展将更加细化、更加合理,医药产业的“蛋糕”将越做越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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