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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定点医疗机构将向社会公布
由于符合此次认定范围的医疗机构数量较多,在具体组织实施时,将按照轻重缓急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首先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进行认定;第二阶段,对其余医疗机构组织认定。
根据自愿原则,符合认定基本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自2014年10月27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可向所在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进行申请;符合认定基本条件的其余医疗机构,自2014年12月15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可向所在区县人力社保局进行申请,并按规定递交有关资料。区县初审、现场检查合格后,将拟认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在区县辖区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天);符合条件的,由所在区县人力社保局统一汇总到市人力社保局进行复核。
北京市人力社保局复核、检查后,征求卫生、中医、食药、价格等管理部门意见,确定新增预选定点医疗机构名单,并向社会公布。预选名单内的医疗机构,要签订医保服务协议,并进行人员培训和信息系统改造。
为保证认定工作的公平公正,本次认定政策标准统一、程序严谨、公开透明,对工作人员提出了严格的廉政纪律要求,由纪检监察部门全程监督。同时,北京市人力社保局和各区县人力社保局均设立业务咨询电话和监督举报电话、监督举报邮箱,欢迎社会各界进行全程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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