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6日,西藏自治区药品采购网正式公布《西藏自治区药品集中采购“两票制”实施办法》的通知。这也是全国最后一省公布的两票制实施办法。
根据通知,该办法的执行时限为原则上要求在2018年1月1日前实施,条件允许的可提前实施;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城市要在2017年年底前推行“两票制”。允许药品生产企业、流通企业、医疗机构在“两票制”实施前科学合理消化库存。
此外,该办法的执行范围包括:1.全区所有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全部实行“两票制”。2.鼓励部队医院、民营医院及个体诊所等医疗卫生机构实施“两票制”。3.为保障基层药品的有效供应,特别偏远、交通不便的乡(镇)、村医疗卫生机构配送药品,允许药品流通企业在“两票制”基础上再开一次药品购销发票。
《办法》还明确:可视同为生产企业的有:药品生产企业或科工贸一体化的集团型企业设立的仅销售本企业(集团)药品的全资或控股经营企业;境外药品的国内总代理;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合规委托负责药品销售的生产企业或经营企业。
另外,《办法》还指出药品采购、配送、入库管理等规定。全文如下:
西藏自治区药品集中采购“两票制”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以推行“两票制”为抓手,不断深化药品流通领域改革。通过强化医药市场监管、规范药品流通秩序、压缩药品流通环节、净化药品流通环境,切实降低药品虚高价格、保障群众用药安全、维护群众健康权益、促进药品生产流通行业健康发展。
二、“两票制”含义
1.“两票制”是指药品生产企业到流通企业开一次发票,流通企业到医疗卫生机构开一次发票。
2.药品生产企业或科工贸一体化的集团型企业设立的仅销售本企业(集团)药品的全资或控股经营企业,可视同生产企业。
3.境外药品的国内总代理可视同生产企业。
4.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合规委托负责药品销售的生产企业或经营企业,可视同生产企业。
5.药品流通集团型企业内部总公司、分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之间调拨药品可不视为一票,但最多允许开一次发票。
三、实施范围
(一)全面推进实施。
1.全区所有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全部实行“两票制”。
2.鼓励部队医院、民营医院及个体诊所等医疗卫生机构实施“两票制”。
3.为保障基层药品的有效供应,特别偏远、交通不便的乡(镇)、村医疗卫生机构配送药品,允许药品流通企业在“两票制”基础上再开一次药品购销发票。
(二)特殊情形。
在发生自然灾害、重大疫情、重大突发事件和病人急(抢)救等特殊情况所实施的药品紧急调拨、采购,不受“两票制”采购限制。
四、实施时间
原则上要求在 2018 年 1 月 1 日前实施,条件允许的可提前实施;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城市要在 2017 年年底前推行“两票制”。允许药品生产企业、流通企业、医疗机构在“两票制”实施前科学合理消化库存。
五、药品采购、配送、入库管理规定
(一)药品采购配送管理。
1.参与我区药品集中采购的药品生产企业和流通企业,必须在药品集中采购前将“两票制”承诺书送至西藏自治区药品采购服务中心。
2.药品生产、流通企业要按照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合理确定药品配送费用,按照发票管理有关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增值税普通发票(以下统称“发票”)。
3.药品生产企业作为投标主体,是药品生产供应配送的第一责任人,药品生产企业对药品的质量保障、配送服务负全责,流通企业需将药品配送至指定地点。
4.由药品生产企业和流通企业签订配送协议,鼓励药品生产企业将药品直接配送到公立医疗机构,或委托具有药品配送资质的企业进行配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