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就像《不能承受的生命之轻》中一再提及的一句台词“Es muss sein”(非如此不可),针对药企反垄断调查正沿着既定轨道真真切切地进行着,并引起广泛关注。今年1月份发改委对生产销售别嘌醇片的五家企业,就其所从事的联合涨价及分割市场份额的垄断行为,开出罚单。近期,根据彭博社消息,发改委又约谈了辉瑞制药公司并即将再约谈其他几家跨国药企。此时,很多在细分领域拥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医药以及医疗器械公司犹如惊弓之鸟,将能够防范或控制的垄断风险做足,随后编开始默默祈祷。也许药企会不停地追问,“非如此不可?”政府却微笑着回答,“非如此不可!”。理由是,就药企本身业务模式而言,无论是经销渠道、产品定价还是行业协议,都会有形成垄断协议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嫌疑;同时,因为药品以及医疗器械本身关乎国计民生,通过反垄断调查而要求药企降价,社会效果最好,群众也最为拥戴。
追溯到2013年,作为《反垄断法》实施五周年最好注脚的强生医疗纵向垄断案拉开了药企反垄断调查的大幕。经由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定强生医疗与其经销商锐邦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中的限制转售价格条款在相关市场产生了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构成了《反垄断法》项下的垄断协议。自此以后,关于药企反垄断调查的风声便不绝于耳。2015年,在国家取消绝大多数药品的国家定价以及国家指导价的大背景下,发改委承诺加大对于价格的监督管理。为确保药品价格的稳定性以及防止不公正的高价,发改委发布了《加强药品市场价格行为监管的通知》,并在其中要求开展价格专项检查,集中整治药品市场价格秩序,其中就包括涉嫌垄断的“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行为”以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药品的行为”。今年3月,发改委对外公布了2016年在价格监管与反垄断领域的工作重点,其中,在商品领域,发改委将密切关注药品、医疗器械、汽车和零配件、及工业原材料等。这一系列的密集出台的措施让人毫无喘息机会。
以下笔者想以反垄断法中规定的三种典型垄断行为为思路,就药企的运营模式中涉及的垄断风险进行逐一粗浅介绍。
首先是关于横向垄断协议。由于近来药企特别是外资以及国有药企对于反横向垄断的意识不断增加,加上外资药企在中国市场的绝对优势地位,因此在现实中发现并处罚的横向垄断少之又少。具体而言,外资药企由于对于合规特别是商业贿赂以及反垄断的合规要求,其由公司推动垄断协议的可能性很小;并且其依靠着产品和资本优势,占据着中国医药市场半壁江山,并且近年来也享受着原研药单独定价的政策,因此也没有动力去实施横向垄断协议。但就剩下的6000余家中国本土药企而言,绝大部分都是仿制药生产企业,在外资药企的挤压下,在有限的生存空间内,也许会通过联合或者窜通投标去实施横向垄断。但就本文一开始所引用的那则本土药企的横向垄断案例,是由于别嘌醇片自2014年以来,中国市场仅有重庆青阳、上海信谊以及江苏世贸天阶三家企业还在保持着生产,由于竞争企业集中,因此这些企业在原料厂家的组织下,更易形成抱团并达成垄断协议。
尽管如此,由于即时通讯工具的快速发展,药企更需要考虑的横向垄断却并非是公司层面,而是药代、区域经理或者商业部门。药企由于其行业的特殊性,业内人士经常会有各式各样的交流互动,讨论当下的产品、市场以及招投标等信息。特别是一个个的微信群,在大大地便利了信息交流、提高信息传输速度的同时,也加大了形成垄断协议的风险。一个在竞争对手的员工也加入的微信群里有意无意地对于价格、成本等敏感信息的讨论,也会引发垄断协议的嫌疑。同时,微信的聊天记录作为垄断调查中的证据也无争议,2016年4月,陕西省物价局对陕西省机动车辆检测协会及西安、商洛、杨凌三市(区)的31家机动车检测机构达成并实施价格垄断协议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证据之一就是上述检测机构在微信群里讨论集体涨价。